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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与政协工作联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7 生效日期: 1998-10-27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1998]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协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更上一层楼。现对加强政府与政协工作联系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方面的重要会议,要邀请政协领导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
二、涉及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问题,要在决策之前与政协进行协商。
三、重要的外事活动和涉外经济活动,视情邀请政协领导或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四、政府组织的重要专题调查研究以及廉政、执法、纠风等专项检查活动,视情邀请政协派员参加。
五、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政协组织的有关视察、考察、专题调研及专项检查活动,认真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六、重视政协建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并及时按规定答复。
七、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对政协活动经费列入正常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八、对政府工作人员加强进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民主政治意识,重视和支持政协工作。
九、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联系政协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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