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9-12-28 生效日期: 1999-12-28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删去第三十七条;

  二、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或者有管理职权的其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三、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前预先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墓主承担。

  四、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墓地、墓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五、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删去第四十七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