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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干警违反四条禁令的处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5 生效日期: 1998-10-15
发布部门: 中共广东省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省直政法各机关:
  现将省委政法委员会讨论同意的《政法干警违反四条禁令的处理暂行规定》和《警察、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中廉洁自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政法委员会提出的四条禁令的贯彻落实,促进我省政法队伍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发案单位、当事人亲友、律师请吃喝或娱乐活动,一次消费总额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消费总额在500元(含500)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接受两次(含两次)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接受案件当事人、发案单位、当事人亲友、律师钱物,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三条 政法干警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 政法干警违反禁令骂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打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打人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五条 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的,没收经营所得并予以辞退。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政法干警违反四条禁令受到行政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实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0号)执行。


    第七条 政法干警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四条禁令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政法干警中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四条禁令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政法干警违反四条禁令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应追究其所在单位直接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有严重失职错误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警察、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警察、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案件诉讼期间,警察、法官、检察官不准在非办公时间、地点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准接受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律师律师事务所吃请、馈赠和应邀参加旅游及娱乐性活动。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准邀请有关办案人员参加上述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警察、法官、检察官不准以任何借口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或案件当事人报销费用、借钱、借物和办私事。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准为办案人员支付或报销费用。

    第四条 警察、法官、检察官不准为当事人说情;除法律规定外,不准为当事人指定或介绍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准以支付介绍费等手段要求办案人员为其介绍案件。

    第五条 警察、法官、检察官不准向律师、案件当事人泄露侦查、审判工作秘密;不准打听、过问、插手非自己承办案件的情况。

    第六条 法官、检察官不准私自接收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需要提交的诉讼材料。律师需要查阅案卷材料的,由法院、检察院业务部门专门人员安排,并在指定阅卷地点阅卷。

    第七条 警察、法官、检察官的近亲属任律师的,该律师不准接受委托担任其近亲属所办理(受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八条 离退休的、调出的、辞职的警察、法官、检察官,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调出、辞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准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九条 警察、法官、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律师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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