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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0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赣劳培[1999]41号

各地、市劳动局、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证书规范化管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我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证书》启用
  根据劳动保障部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启用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考虑我省实际情况,实行了一段过渡期,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原技术等级证书一律停止使用,现存的原技术等级证书使用期之内可在全省范围内相互调剂。

  二、《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省厅统一征订。各地市劳动局应于每年5月和11月,向省厅提出半年证书需求计划,并按规定填写《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附件一,略),经省厅审核批准同意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证书的发放和统计工作。

  三、《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权限
  证书发放权限仍按省劳动厅《关于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的通知》(赣劳培[1995]22号)执行。从2000年1月1日起,高级技能以上(含高级技能)证书由省厅统一打印和发放,同时停止供应高级技能以上(含高级技能)证书。
  地市鉴定的中级技能以下(含中级技能)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证书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打印,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省厅上报打印证书的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软盘备案。
  省级鉴定所(站)对省属、中央驻赣单位鉴定的高级技能以下(含高级技能)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应向省厅上报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及软盘,证书由省厅统一打印。
  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的证书。其证书由省厅按规定打印和发放,并在证书照片下角处盖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部门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四、 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统一使用中英文对照的证书并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证书照片处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钢印。证书办理和发放程序为:需换证人员,由各地市劳动局、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报省级以上劳动厅,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对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换证,并将换证人员名册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五、 江西省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及证书打印规定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江西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详见附件二,略)。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规定,证书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我省证书打印工作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地、市劳动局、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今年11月底之前必须配置WINDOWS95.98工作平台计算机和专兼职证书打印录入工作人员1名。各地市劳动局必须配置证书打印机和省开发的证书管理系统软件。为确保证书打印质量和证书打印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证书打印机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向劳动保障部指定销售单位代购(详见附件三,略)。全省各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证书打印管理系统软件由各地市劳动局自行负责配置。省厅将于近期举办证书打印管理系统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 加强证书管理工作
  各地、市劳动局要加强对证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证书信息查询及证书发放台账,定期检查,对非法印制、使用假伪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证书由于质量问题或打印等损坏,须交回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集中销毁。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劳动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鉴定中心备案。
  从2000年1月1日起,凡未购置证书打印机的地市,其证书应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打印,否则,省厅将停止证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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