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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01 生效日期: 1998-10-01
发布部门: 珠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在我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是加快珠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创新优势和“科教兴市”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贯彻教育方针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落实国家、省有关中小学素质教育指示精神,建立起适合我市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从而全面推进我市中小学素质教育。现就当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学习,提高认识,明确任务,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1.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通过学习国家、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正确理解素质教育的内涵,认清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区别,澄清一些模糊认识和消极思想,转变观念,正确把握当前我国基础教育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方向,明确实施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根本宗旨的教育。
  2.我市的广大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素质教育的任务就是要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奠定基础,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劳动技能和审美、塑美等基本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地、主动地发展。
  3.实施素质教育,必须调整教育结构,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要有计划地实行初中后、高中后分流,积极发展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建立并不断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协调、相互沟通,改变“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局面。
  4.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传媒的正确引导,开展广泛的宣传,使学校、家庭、社会各界对实施素质教育形成共识,给予支持。利用当地新闻媒体,介绍和推广市内外一些学校开展素质教育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推进我市的素质教育。

  二、面向全体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
  中小学要关心每一位学生的成长,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做到因材施教,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培养学生终身学习能力、创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大力改造薄弱学校,推进规范化学校建设。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突出抓好改造薄弱学校的工作,在经费投入、干部选派、师资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在2000年以前基本完成全市小学、初中薄弱学校改造工作,使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基本达到省的规范化要求。
  在条件成熟的地区,逐步实行重点中学高中部和初中部分离,提倡新建学校办成独立高中,促进高中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积极创造条件,按“分级办学”原则,搞好各县、区的普及、巩固高中阶段教育,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要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大力支持,逐年上台阶。继续做好示范性普通高中和重点职中建设工作,认真做好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和教育资源合理配置,职业高中要努力拓宽办学渠道,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特色,扩大社会影响。

  三、加强教学管理,加快课程、教材改革步伐
  1.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省教育厅规定的中小学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特别是要创造条件开设好音、美、劳等课程和活动课、选修课,安排好乡土教材课程。
  2.中小学应当重视活动课,做到有师资、有计划、有设施、有内容、有考评,使学生充分发挥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的统一,促进学生健康、活泼地成长。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认真抓好基础学科教学和英语科教学,同时积极推进计算机教育,有条件的可从小学低年级开始抓好计算机课、英语课的开设;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小学要设法从小学四年级开始开设计算机课和英语课。
  3.中小学必须使用省、市规定的教材和学生的学习资料,严禁违反规定的各种复习资料进入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课程计划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加强对学校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的管理。
  4.中小学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服务区域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和小学毕业生全部就近升入初中,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认真做好学籍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迫使后进学生转学、退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转学,需按省的有关规定,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批准,特别是对有当地户口要求转出的学生要严格审查,不使学生流失。
  5.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班、快慢班,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实验班的开办严格把关,以减少学生生源出现新的不平衡现象。义务教育阶段取消留级制度,各校要积极改进工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职业高中要坚决落实毕业生“双证书”制度(即毕业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各职业学校要开设国家规定的文化基础课,各专业教学要严格按照大纲要求,实施课程、教学计划,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就业指导,提高职中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四、深化教学改革,优化教学过程,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1.各科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减少学生学习成绩的人为分化。学校应当重视后进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加强对后进生的辅导,发挥他们的特长,增强他们的信心;应当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实验教学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倡“创建合格加特色学校,培养合格加特长的学生。”
  2.各科教学应当落实教学常规,优化教学过程,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把智力因素(如记忆、分析等)与非智力因素(如动机、兴趣、情感、信心、意志、毅力等)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确保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教育要求。
  3.学校必须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总量并按下列规定安排:
  ①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
  ②小学二、三年级不超过30分钟;
  ③小学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
  ④小学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
  ⑤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
  以上均以学习成绩中等水平的学生为准。
  4.学校应安排好“双休日”学生的休息和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学校和教师个人不得占用学生的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严禁以增加作业量为惩罚学生的手段,防止严重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5.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招收择校生。
  6.积极发展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要贯彻落实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办学体制上要敢于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民办中小学,努力提高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
  7.特殊教育学校和有身体残疾学生的学校,应当重视残疾儿童的劳动技能培养和缺陷补偿,使学生成为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

  五、改革和完善考试制度,发挥考试对素质教育的积极导向作用
  1.中小学应当进一步改革与完善考试、招生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小学升初中考试,学生划片就近升入初中就读。
  2.严格控制考试的次数,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或每学年只进行一次由学校命题的学期或学年考试。小学不允许搞跨校性的毕业考试。初中毕业除参加省的两试合一考试(报考时,不得排斥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外,禁止其他跨校性统一考试。要积极探索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监测体系。
  3.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小学阶段要逐步取消“百分制”,各县、区选择一些教学水平较高的小学试行学习成绩等级制和德、智、体、美、劳等综合评价学生的制度,全市要努力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科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和督导机制。
  4.完善普通高中会考制度和高考评价制度等改革措施。各普通高中要正确处理好高考必考科与不考科的关系、要统筹兼顾,提高毕业会考的合格率和高考考生的总体素质。

  六、改进和加强学校德育工作
  1.中小学应当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各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邓小平理论的学习。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学习目的、理想、前途教育、审美教育、社会实践教育,进行以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基础的养成教育以及革命传统教育、法制与社会公德教育等,预防学生犯罪,降低学生违法率和犯罪率。各学校必须健全各种制度,完善管理机制,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提高学生辨别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能力,培养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律意识、敢于负责和善于负责的品质。
  2.中小学应当充分发挥各科教学的育人功能,根据我市毗邻港澳等实际,突出学生思想品德课和政治课的主阵地地位,分层次、有计划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其他学科教师要善于挖掘教材的思想性教书育人,拓宽德育途径。各中小学应当重视班级建设和团队工作,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中小学应当注重课堂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活动的有机结合,巩固和完善社会实践基地,有计划、有组织地上好劳动技术课,发挥社会教育场所和设施的育人作用。农村中小学必须建立劳动基地,城镇学校要设立劳动技术课专用室,并积极建设各种形式的劳动、生产基地,让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培养热爱劳动和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掌握一些基本的劳动技能。
  4.中小学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学校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必须采取妥善预防、教育措施,保证学生安全。
  5.中小学应当规划和建立心理辅导专业队伍,针对学生年龄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适应环境、承受挫折的能力,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健全人格。
  6.中小学应当与学生家长和社区建立定期联系和反馈制度,重视社区网络建设,办好家长学校,争取家庭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并接受监督,中学应当建立毕业生追踪调查制度,通过分析毕业生的发展情况及对社会的贡献,改革教育教学工作。

 七、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
  1.学校必须严格依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卫生法规,开展体育与健康教育工作,为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打好基础。
  2.学校必须依照珠海市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和管理过程标准,加强体育卫生目标管理,搞好体育与健康教育的效益。
  3.学校应切实依据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开足体育与健康教育课时,严格按教学大纲上好课,加强教学管理,做到“计划、课时、教材、教案、师资、考核”六落实。应积极推行“全民健身一二一工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体育训练与竞赛,每年的12月份第一周为“体育节”。学校要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到本世纪末(下同),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合格率达到95%;《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率达到96%,其中优秀率达到25%。
  4.学校必须健全学生体质与健康监测制度,每年应组织学生体检与体质测评一次,并健全学生体质与健康档案,学生体质综合评价优良率应达到77%以上;必须抓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工作,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与转诊工作,加强学校饮食卫生的管理,力争降低学生各种常见病患病率,学生体检无异常率应达到32%。
  5.学校要上好音乐、美术课,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创造能力,学校每年都要组织文艺汇演及绘画书法等艺术活动,全市要坚持开好每年一度的少儿艺术花会,每两年要举行一次中小学文艺汇演。

  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校长和教师队伍
  1.中小学校长、教师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具有良好的师德,敬业爱岗,热爱学生,关心和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2.抓好各级各类学校校长的管理和配备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校长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建立起“校长学习日”制度。对未获岗位证书的,由于工作需要只能代理校长,不能任命为校长,待获证后正式任命。我市要继续推广和落实“准校长”计划,加强我市学校后备干部的培养。
  3.校长要努力提高学校管理的水平,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要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保证监督和教代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4.中小学要继续开展“立高尚师德,树教育新风”的师德教育活动。
  5.中小学校要积极推进教师岗位培训工作,健全教师继续教育制度。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落实“双证”(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上岗制度。
  6.市、县(区)、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启动“名师工程”,培养教育跨世纪人才。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以落实。
  7.积极开展教师教学基本功训练、优质课评比、优秀论文评选等群众性的教研活动和各种教改实验,尤其要加大课堂教学改革力度,不断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与效率。要不断提高青年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和现代教育技术,全体教师都能够使用常用电教设备,中青年教师要努力掌握一门外语,45岁以下的教师都能使用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

  九、积极和扎实地推进“科研促教”工程
  1.要紧紧围绕实施素质教育,认真做好“九五”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和实验工作。加强各级教研部门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研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指导学校教学工作的水平。要充分发挥珠海市教研中心的作用,重视和加强教育科研工作,设立素质教育科研课题,做好素质教育的探索和推进工作。
  2.要组织各方面力量从政策、措施上进行研究,开展实验点和区域性素质教育整体改革实验。我市要从今年起选择1至2个县、区作为首批推进素质教育实验区。各县、区选择1至2个乡镇为实验点,以所在地的省、市级学校为龙头,抓好一批素质教育实验学校。实验区(点)、校取得经验后,将及时向全市推广。
  3.要努力增加教育科研经费的投入,各县、区要设立专门经费,积极推动我市的教育科研上层次,上水平。
  4.要办好《珠海教育》等刊物,总结和推广我市教师的教育科研成果,要进一步加强市教育学会工作,充分发挥教育学会在科研、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十、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完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和督导评估机制
  1.各学校要积极探索对学生评价方法的改革,逐步在我市建立起与实施素质教育相适应的评价方案,教师评价学生要注重正面肯定、突出个性的激励性原则。
  2.教育督导部门在做好督教、督学工作的同时,加强督政作用,要把零散式的、分块性评价学校某一方面的工作统筹起来,真正体现对学校客观、全面实施督导的功能,要在已起草的学校评价方案基础上尽早制定珠海市学校评价体系。
  3.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出对学校、校长、教师的科学的评价方案,不能单一用文化课考试分数评价学校、教师的工作与学生的学习。要从学生素质发展的各个方面全面评价。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考评方案,并做到各项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接受上级的督导检查。
  4.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推进素质教育,不得向教育部门和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把升学率和升学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标准。中小学不单纯以文化课考试成绩或升学率排列教师、班级、学生的名次。学校要以素质教育为指导,建立各种新的考评、奖励制度。
  5.中小学应当增强依法治教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义务教育法》。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实之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在学校学位限额未满的情况下,拒收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及不接收正常转学的;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失学生不采取措施的;
  (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以及由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随意停课、任意增减教学科目、时数的;
  (五)用作业惩罚学生的;
  (六)违反规定面向在校中小学生乱招生、乱办班的;
  (七)发生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八)其它妨碍实施素质教育的行为。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在珠海市教育委员会。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珠海市教育委员会
199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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