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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9 生效日期: 1998-09-29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422号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8]113号文补充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1998]335号)的精神,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不同时间划转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如何征税问题,为简化手续,便于征管,可根据其划转时间来确定。即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当月仍可按一般纳税人处理,自划转后的次月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出划转通知书时,应限期收缴企业库存的专用发票。

  二、新办的商业企业如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待暂认定期满(一年)后,根据实行年销售额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如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了规定标准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时,应包括企业免征增值税部分的销售额和出口部分的销售额。

  五、对于工商兼营企业如何划分的问题,应按企业上一年度工业和商业各自的实际销售额占当年其销售总额的比例来确定其是属于工业为主还是商业主为,然后按相应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工商兼营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所适应的征收率按上述办法确定后的主体行为性质确定。

  六、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由于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区分其是工业还是商业,应从高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七、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后,其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在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或发生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原发票无法退回的情况下,可做如下处理:
  销货方可根据证明单上所载金额按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货物适应税率)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按小规模商业企业(销货方)适应的征收率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冲减当期销售额。购货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按货物适应的增值税率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并按该货物适应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在处理时,购货方应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八、凡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能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加盖“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章”票据的水电经销单位,暂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划转后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律按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入库。

  十、在划转工作中,要注意企业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采取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冲减划转前正常的留抵税额,减少划转后的税负。
  (二)采取推迟销售实现,减少划转前的销售额,使当期销项额等于或接近进项税额,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4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11日·国税发[1998]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列商业企业,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或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18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一)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
  上述商业企业已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重新恢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划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相应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购买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换算不含销售额,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二)在购买方未作帐务处理,将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情况下,如果属于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将红字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随同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一并交纳购买方,作为购买方冲减进项税额的凭证,并以红字普通发票的记帐联作为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销售额的合法依据;如果属于全部销货退回,专用发票不再退还给购买方,可根据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冲减发生销货退回当期的销售额。
  四、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因填写错误成为废票,需要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其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已发生,但尚未开具专用发票,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开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同时,应当将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入库。
  上述两项按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到1998年10月31日,1998年11月1日后税务机关不得按增值税适用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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