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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30 生效日期: 1999-09-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1999]40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对现行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省公安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更好地发挥户口管理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必要性。户口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国家对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我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实际情况出发,在户口管理和户口迁移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政策限制了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群众落户难、迁移户口难的问题较为普遍存在。因此,抓紧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完善和改革现行户口管理制度的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必要性,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对计划外生育的未成年人,计生部门已对其父母依法处罚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准予其登记落户。

  三、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3年以上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四、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市落户。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五、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2年以上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具体工作由省公安厅先行组织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六、凡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在城市落户,各地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凡涉及“农转非”的仍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底由省公安厅根据全省入户情况向省计委申报核定。

  七、各地应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南昌市对于到当地落户的,应当在制定具体政策时,通过严格入户条件,加以控制,并将制定的具体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做到热情服务,方便群众;要加强与计划、粮食等有关部门联系,积极搞好配合协作;要加强廉政建设,制订相应的监督检查措施,防止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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