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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的生产项目生产的货物出口,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或先征后退政策。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此项政策大部分地区执行不到位。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7月15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省局粤国税函[1998]369号文转发),规定已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为了严肃税法,确保税收政策执行到位,省局要求: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函[1998]432号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未按规定对新三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或先征后退政策的,必须立即纠正,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对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未按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征税的,一律照章补税。
二、为及时掌握各地对新企业的征税进度,省局要求各地在年内从10月份起,每半个月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执行退政策征补税款情况统计表》的要求填报,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三、省局将于10月份组织检查组到各地对新三资企业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执行退政策征补税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