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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公司上交的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3 生效日期: 1999-08-13
发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国税发[1999]45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96号),现将江西省石油总公司所属单位1998、1999年度上交的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石化集团组织、协调东北下海、进关和东油西调的成品油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和稳定国内成品油市场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796号文件同意中国石化集团所属24家省级石油公司下属的各级石油批发企业,经销石化集团内生产企业(包括地方炼厂)供应的汽油和柴油、东北下海、进关的汽油和柴油、东油西调的汽油和柴油,按每吨15元实际上交给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运杂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省石油总公司所属的石油批发企业(名单见附件1)的加权运杂费必须按规定上交省石油总公司。地、市石油公司下属上交运杂费的石油批发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

  三、主管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石油公司计提上交成品油运杂费的管理,对石油公司按照《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暂行办法》(见附件2)规定计算并上交给省石油总公司的运杂费允许在税前扣除,凡已提取但未按规定上交的运杂费,应调整纳税所得。

特此通知。
附件1:向省石油总公司上交加权运杂费单位名单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赣州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吉安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抚州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宜春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上饶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九江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南昌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鹰潭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萍乡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新余分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瑞昌石油化工公司
  江西省润滑油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永新支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上高支公司
  江西省石油总公司乐乎支公司
  附件2: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充分发挥石化集团公司上下游一体化、产销一体化的优势,统一组织、协调、结算东北下海、进关和东油西调的成品油,加强区域内市场管理,达到物流畅通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权运作的目的
  国内成品油流向多年来形成的基本格局是北油南运、东油西调。由于运距不同,运费不均衡,销售企业进货成本差异较大。为解决这一矛盾,经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协商,按照“七个统一”的原则,东北下海,进关的成品油,由华东、华北大区销售公司统一对石油集团东北销售公司进行业务衔接和结算,并将成品油资源统一配置给省区市石油公司;东油西调的成品油,由中南销售公司统一对有关炼厂和省区市石油公司进行业务衔接和结算。国家有关部门和石化集团公司在制定批零价差、出厂接轨价与批发价间的综合价差时考虑了运杂费、经营费用及合理利润。石化集团公司决定将有关运杂费等费用实行加权运作办法,即下海、进关、东油西调的成品油所发生的区内运杂费、结算及周转期的利息、中转费和新增综合费用,与石化集团内经营的其他油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加权运作。这体现了国家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作价原则,是实现集体公司对外部市场化、内部经营紧密化的有效环节,也是确保市场稳定,物流畅通的重要措施。
  二、加权费用使用范围
  参与企业为石化集团所属的各级销售企业。上交企业为省区市石油公司的各级批发企业,省区市石油公司负责统一汇总上交。
  上交加权运作费用全部用于补贴省区市石油公司承接的下海、进关成品油和东油西调成品油,具体范围为:
  (一)结算东北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需补贴的运杂费。
  (二)统一结算下海、进关成品油负担的结算期利息和新增综合费用。
  (三)统一结算东油西调成品油负担的结算期利息和新增综合费用。
  (四)为保证东北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的正常周转而发生的周转库存利息和中转费用等。
  为简化资金划拨手续,应补贴的成品油费用由有关大区销售公司垫付,石化集团销售公司再统一向大区销售公司返还。
  三、加权费用的上交和补贴标准
  各销售企业经销石化集团内生产企业(包括区内地方炼厂)供应的汽、柴油和东北下海进关的汽、柴油均需上交加权费用。加权运作费用实行从量定额上交,标准为每吨15元。对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造杂费及相关费用的补贴数额依照集团公司销售管理部核定的项目、费用标准和实际执行的数量确定。
  四、运作方式
  (一)每月初10日内,由各省级石油公司按上月各级销售批发企业进货量和规定的标准统一汇总后汇交到石化集团销售公司指定帐户,并将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大区销售公司
  (二)大区销售公司负责确认本供应区内省(区、市)石油公司的进货量并监督催收。
  (三)省级石油公司对下属销售批发企业要制定出保证上交的具体办法。
  (四)大区销售公司与石油公司结算时,应按规定垫付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的运杂费及相关费用的补贴,于月初10日内向石化集团销售公司上报下海、进关油品的调进量、区内调拨量,东油西调的调进量和调出量,并据此计算垫支补贴的加权运作费用额。
  (五)石化集团销售公司审核后,于本月内返还给有关大区销售公司。年终由石化集团公司依据全年实际进货量及交补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清算,并随年度决算向财政部上报费用加权运作结果,结余款转下年度使用。
  五、帐务处理
  参与加权运作费用上交、返还的企业均在“经营费用”科目下设“加权费用”子目核算。上交时:借“经营费用——加权费用”,贷“银行存款”;收到补贴时:借“银行存款”,贷“经营费用——加权费用”。企业交返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增加或冲减经营费用,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六、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由石化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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