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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意见和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7 生效日期: 1999-08-07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1999]35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意见》和《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整顿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整顿,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二)彻底清理,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三)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的主要内容
  (一)从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各级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二)财政周转金不收不贷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要积极清收。对形成呆帐的借款,要根据《江西省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实施细则》(赣财预字[1999]9号)妥善处理。
  (三)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帐、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三、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方法与步骤
  整顿财政周转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具体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的主要工作。具体包括:
  1.停止发放新的借款。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财政周转金的发放。对于个别在今年初发放的财政周转金,视情况作特殊处理。
  2.清理帐目。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除个别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外)都必须进行清理。帐目必须做到全面、准确、清晰,并于1999年9月前清理完毕。
  3.回收到期借款。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到期借款的回收工作,责任到人,逐户催收。为鼓励借款单位提前或及时还清借款,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优惠鼓励措施:对自收文之日至1999年年底期间还清借款本息的单位,经单位申请,财政部门可视情况给予部分资金占用费返还。
  4.按有关规定处理呆帐。财政部门应深入了解各借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确实符合呆帐处理条件的借款单位的借款,财政部门应主动向借款单位宣传有关呆帐处理规定精神,借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呆帐,争取将已形成的呆帐尽快核销,防止出现债权债务双方“两头不问、情况不清”局面。
  5.对部分“保留债权、逐步回收”的借款重新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对在本年度未归还或预计不能归还的到期借款,年底前全部重新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金额按原合同规定计算资金占用费后的数额重新认定。
  6.安置有关下岗分流人员。财政周转金整顿后,原从事财政周转金管理的富余人员,各部门要妥善安置,特别是机构改革中不能因为岗位变化,作为分流的条件。
  第二阶段: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本年度内,彻底解决第一阶段整顿工作的遗留问题。具体包括:继续清理回收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对少量未到期限的借款和回收难度较大的借款进行转投资或核销处理等,彻底解决财政周转金的有关遗留问题。2000年年底以前,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结束。
  对原有投资职能的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兼有财政周转金管理职能的,财政周转金也必须按上述有关规定、方法、步骤加以整顿。整顿后,财政性资金转投资处理,事业(或企业)法人必须严格履行投资职能。

  四、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要求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地、市、县、乡及省直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财政部门的具体组织、指导下,按期完成清理整顿任务。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上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告同级政府。
  (二)各行署,省辖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撤并和债务清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要组织有关部门摸清情况,按照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同时密切注视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整顿工作对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为缓解财政周转金用款单位压力,对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在财政按期回收周转金的同时,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对银行无法扶持、财政周转金又难以回收的企业,在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保留债权,逐步回收周转金借款。对过去财政周转金长期支持并确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项目,财政部门可采取政策补贴、财政贴息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总之,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解决整顿财政周转金后地方财政政策性引导方式问题,充分发挥财政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四)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避免财政周转金的流失。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有资产、或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专职管理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五、财政部门以外政府其他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整顿
  在整顿财政周转金的同时,对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也要进行清理整顿。从1998年12月1日起,除国务院明文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基金、周转金外,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和发放财政周转金,也不得将财政拨款改作有偿使用。对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的清理整顿实施意见,另行下发。
  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根据《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意见》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要求,决定对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有偿使用资金范围的界定
  纳入此次清理整顿范围的资金,是各级政府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列。
  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基金有偿使用等。
  预算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凡是利用上述资金进行有偿使用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种财政性资金帐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
  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系指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同意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二、处理有偿使用资金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目前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对各部门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提出以下原则性处理意见:
  (一)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凡属利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收归同级政府财政,由财政部门专项报同级政府批准安排使用,为了调动部门收款的积极性,可视收款情况按收回款的20%--30%留给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或事业发展;凡属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在不改变部门所有权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前提下,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使用,可以重点用于弥补本部门经费不足、解决历年欠帐和用于安置分流人员等方面。
  (二)各部门凡是隐瞒不报的有偿使用资金,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一律予以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安排使用或相应核减财政拨款。

  三、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工作要求
  (一)各地部门必须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转变财政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的高度看待整顿有偿使用资金问题,必须按照局部服从全局、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保质保量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把清理整顿工作和转变部门职能、改善部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二)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成立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预算(处、科、股)全面负责,财政部门各职能(处、科、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由政府牵头、财政为主、部门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都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真正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整顿工作有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各部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
  (四)凡在清理整顿中有弄虚作假、伪造呆帐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违纪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方法与步骤
  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用两年时间完成。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
  主要内容:对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来源、规模、投入、回收、银行开户、收取的利息及占用费(或手续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清理。该阶段以自我清理为主,摸清家底,掌握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为下一阶段的整顿奠定基础。具体内容包括: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贷,对于个别在今年初借出的有偿使用资金。视情况作特殊处理。核对帐目,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资金帐户一律只进不出。各地应将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的有偿使用资金自查情况于1999年8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时间安排:1999年1月1日起至8月底。
  (二)重点检查阶段。
  主要内容:按照《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意见》及本《意见》确定的原则,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将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自查情况,组织审计、纪检等监督部门,对各部门的有偿使用资金进行重点检查。对自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部门必须协同配合。重点检查的情况,各地应于1999年1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时间安排: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整顿阶段。
  主要内容:重点是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尽量避免国家资金的流失。对到期、逾期的借款,要继续采取措施积极清收;对形成呆帐的借款,可比照省财政厅《江西省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实施细则》(赣财预字[1999]9号)规定妥善处理;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或因渎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时间安排:2000年1月1日至9月底。必要时可延长到2000年底。
  (四)总结阶段。
  主要内容:依照《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意见》及本《意见》规定,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将本部门的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时间安排:200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此《意见》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部门有偿使用资金资产负债表(略)
  2.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来源情况表(略)
  3.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银行存款一览表(略)
  4.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放款逾期情况分析表(略)
  5.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回收情况统计表(略)
  6.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投放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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