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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提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9 生效日期: 1998-08-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1998]36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提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1998]403号)悉。关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考虑到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下属分支机构负有综合管理职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度向广东省内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营业收入(不含金融系统往来收入)的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在税前扣除。计提的管理费,应主要用于全系统的业务培训、业务宣传、电子设备运转费等费用开支。年终结余部分结转当年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省内分支机构一览表


(1)  湛江营业部   湛江市霞山区海滨西一路四号
(2)  珠海营业部   珠海市香洲区凤凰路广发购物广场三楼
(3)  韶关营业部   韶关市风度南路文化街七号大哥大楼一、二号
(4)  江门营业部   江门市建设路35号
(5)  肇庆营业部   肇庆市端州五路九号
(6)  汕头营业部   汕头市龙湖区梅溪东路经济综合大楼北侧
(7)  中山营业部   中山市中山四路33号环球商业中心一、二层
(8)  佛山营业部   佛山市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A座五号
(9)  梅州营业部   梅江市江南梅江二路八十号
(10) 惠州营业部   惠州市下埔大道10号之二
(11) 东莞营业部   东莞市虎门镇人民路64号广源广场六楼
(12) 南海营业部   南海市桂城海二路14号
(13) 清远营业部   清远市新城区北江二路丝绸大厦二楼
(14) 台山营业部   台山市台城桥湖路257号
(15) 开平营业部   开平市三埠新昌新市路2号
(16) 新会营业部   新会市古榕路8号一、二楼
(17) 广州一部    广州市环市中路321号首层
(18) 广州二部    广州市滨江西路68号
(19) 广州三部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金泽大厦二、三层
(20) 深圳新城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13号新城大厦西座十三层
(21) 深圳红宝营业部 深圳市红宝路24号
(22) 深圳蛇口营业部 深圳市蛇口海滨商业中心一段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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