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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九江市文化局九江市公安局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市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1 生效日期: 1999-04-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江西省九江市文化局江西省九江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2号)和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国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告》(新出联[1998]30号)及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省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告》(赣新出联字(1999)2号)文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99年6月底,对全市印刷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并重新审核、登记,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印刷业许可证》是印刷企业(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许可证件。印刷企业(户)须同时取得新闻出版(文化)部门核发的《印刷业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印刷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县(市、区、山、城)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会同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印刷业的范畴及清理整顿范围:凡在我市境内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印刷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印刷业的范畴,也是本次清理整顿范围(含单位内部印刷厂、所)。

  三、清理整顿程序:
  (一)各印刷企业应在1999年4月21日至4月28日,携《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到所在市(县、区、山、城)文化局领取《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其中,经营场所设在市区(包括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县城(含县城)以上(国营、集体、股份制、私营、个体、市县两级单位内部印刷厂、所,以及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向市文化局领取调查表;经营场所设在县以下城镇、乡村的,向所在县文化广播电视局领取调查表。
  各印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如实填写的《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交回所在市或县(市、区、山、城)文化局,同时报送下列材料:自查报告;经营场地(所)证明;法人代表证明。
  逾期不填报《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的,视为自动停止印刷经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原发证件,由公安部门收回其原持有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收回原件后即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由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核实企业填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户),由所在的市(县、区、山、城)文化局发给《印刷企业登记表》,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后,由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印刷企业(户)所在市(县、区、山、城)文化局发放《印刷业许可证》。
  持《印刷业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以及制版、复印、影印、打印等印刷经营活动。
  从事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以及从事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等单项的印刷企业还需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发放《出版物印刷许可证》或《出版物印刷单项许可证》。
  (三)印刷企业(户)持《印刷业许可证》到当地公安部门重新焕发(或核验)《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印刷企业(户)持《印刷业许可证》(其中出版物印刷企业还需持《出版物印刷许可证》或《出版物印刷单项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五)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户),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不予核发许可证通知书。对不予核发许可证和限期整改仍未符合标准的,由公安部门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县、区、山、城)文化局报送有关的规定材料,由有关管理部门逐级报送到省新闻出版局,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再可依法办理其他手续。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印刷企业。

  五、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的市(县、区、山、城)文化局、保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六、在全市进行印刷业清理整顿期间,暂停对新建印刷企业(户)的审批。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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