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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级帮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6 生效日期: 1998-07-16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解决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汕头市市级帮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1998年7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级帮困资金的管理,规范帮困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保证专款专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设立帮困资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帮困资金是市政府为帮助解决市属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市级帮困资金可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市政府承担的部分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年末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市级帮困资金的安排下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工作、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特困职工和下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均可申请市级帮困资金救助。

  第四条  市级帮困资金救助的标准,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确定。

  第五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采取补差法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即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加上职工本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予以补足。
  职工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然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工,应由本人如实填写《汕头市国有企业职工申请帮困资金呈报表》,向其所在企业申请帮困资金。

  第七条  企业应认真审核职工的申请,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名单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由企业将《汕头市国有企业职工申请帮困资金呈报表》、企业承担帮困资金的比例和金额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等有关材料报企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本系统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名册、《汕头市国有企业职工申请帮困资金呈报表》和按补差法计算的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所需的帮困资金总额、企业及主管部门承担帮困资金的比例和金额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等有关材料,分别报送市解决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解困办)、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解困办会同市劳动局、财政局等部门,对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帮困职工的数量、所需帮困资金补差总额以及市级帮困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帮困资金使用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将帮困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应在收到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帮困资金款项发给职工。

  第十一条  企业凭市劳动局统一制发的《汕头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证》向本企业的职工按月发放帮困资金,并在《汕头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证》和有关表册中逐项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职工帮困资金的申请每半年审核一次。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即停止发放帮困资金。

  第十三条  需申请市级帮困资金的企业,应分别在每年的二月和七月向市解困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建立帮困资金申请和使用报告制度。企业每季度应向主管部门报送帮困资金发放情况;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报送企业帮困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市劳动局、财政局应对市级帮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凡截留、拖欠、挤占帮困资金的,由市劳动局会同财政局责令限期如数发放或如数追回,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解决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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