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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1 生效日期: 1998-07-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283号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80号批复
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5月12日·财税字[1998]80号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财驻陕监字(98)第0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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