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9 生效日期: 1998-08-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已经1998年6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依法设立的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5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资本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审计机关在其依法管辖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公司的设立、股份发行等事项是否依法经过批准;
  (二)原企业改组为公司,是否按规定清理财产、债权债务和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及验资;公司的国有资产有无低价折股;
  (三)公司募集的股金是否按报审材料所定的投向使用;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公司是否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四)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组织)所出具的有关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真实、合法;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审计事项,由审计机关进行单项审计监督。


    第六条    公司定代表人离任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简称离任审计)。对国家股股权占50%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由审计机关或内审机构参照《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执行;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大会或监事会依法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公司分红派息方案必须在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社会审计组织审查验证后制定。


    第八条    公司在接受审计监督时,应如实准确地提供其财务计划、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并给予协助。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内审机构在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按《审计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社会中介组织、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应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作出的审计报告应报送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