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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8 生效日期: 1998-07-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交流集市、人才招聘会、人才洽谈会、人才竞聘会、高校毕业生交流会等各种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

  第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经过审批。凡在市区内举办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县级市范围内举办的由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是持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会一般由一个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举办,如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主办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名称、场所以及具体内容;
  (二)具有完整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
  (三)保证有足够数量的用人单位参加招聘活动;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凡在广州市内举办的人才交流会须统一在“人才招聘(交流)会”前冠以中介机构名称或承办性质的名称,不得冠以其他带有模糊性质的名称。

  第七条  人才交流会须在常设型人才市场举办。在其他场所举办的,应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或批准。

  第八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时间、场所;
  (二)资金投入情况和收费标准;
  (三)组织方案;
  (四)宣传广告资料。

  第九条  批准机关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并通知申请者。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人才交流会的时间、场所等项目的,举办单位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积极做好由于变更原因带来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应当对参加招聘会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在人才交流会结束后7日内将总结报告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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