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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文化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广场文化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3 生效日期: 1998-06-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文化厅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局:
  党的十四大以来,广场文化活动在我省蓬勃兴起。各级宣传、文化等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机关、企业、学校、社区等群众性文艺队伍,在城镇开辟文化广场,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开展群众性文化演出活动,配合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技文化知识,对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推动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十五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的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广场文化活动的普及和开展,使我省广场文化活动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将今后我省开展广场文化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广场文化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导向,热情歌颂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大力反映我国改革开放的光辉历程和辉煌成就,颂扬我国人民投身改革开放的开拓、进取和创造精神,表现人民群众用诚实劳动创造美好幸福生活的高尚情趣和精神追求;内容与形式要活泼多样,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欣赏习惯和审美特点。

  二、组织领导
  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有关领导组成全省广场文化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广场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
  组长:于幼军(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刘斯奋(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联主席)、阎宪奇(省文化厅厅长)
  成员:由省委宣传部文艺处、省文化厅群文处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全省广场文化活动的日常工作。该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文艺处(地址:广州市合群三马路  省委大院;邮编:510082;电话:87185231、87185248;联系人:黄鹰)。

  三、活动内容和要求
  1.各地宣传、文化部门对开展广场文化活动要给予应有的重视,加强对广场文化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且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2.要广泛组织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广场文化活动,发挥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自我参与、自我娱乐和自我教育作用,使文化广场成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的重要阵地。
  3.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到定期、定点、定内容。开展广场文化活动,可与重大节日、纪念日和各项专题教育等社会活动结合起来,采用各种形式开展活动。
  4.在开展广场文化活动中,可与第二轮“百歌颂中华”、“百书育英才”、“百片扬国魂”群众性文化活动以及“文化艺术上山下乡工程”等有关内容结合起来,充实和丰富广场文化活动的内容。
  5.各地宣传部门要通知当地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做好对广场文化活动的宣传报道,使广场文化活动产生积极、广泛的影响。

  四、今年工作安排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20周年,为配合这一重大的周年纪念活动,各地开展广场文化活动要重点突出纪念改革开放20周年的活动专题。
  为了推广近年来我省广场文化活动的先进典型,交流各地开展广场文化活动的经验,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评选“十佳”文化广场,该评选活动的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安排
  7月份,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对本市的文化广场进行初评,并于7月30日前以市为单位向广东省广场文化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参评单位,各市原则上推荐1至2个参评单位。8月份全省组织检查验收。
  今年第四季度(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召开全省广场文化活动现场经验交流会,对被评为广东省“十佳”文化广场的单位进行表彰及经验总结。
  评选奖励办法
  1.由省广场文化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广东省“十佳”文化广场评比条件》对参评单位进行验收和评分,以评定分数的高低择优选定。
  2.凡被评为广东省“十佳”文化广场的单位,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文化厅联合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
  请各地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广场文化活动,并对今年的工作安排认真予以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文化厅
199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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