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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城区逐步禁鸣喇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5 生效日期: 1998-05-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机动车的迅速增加,城区道路交通噪声特别是喇叭噪声污染日趋严重,群众反应强烈。去年以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江门、茂名等市已先后在城区实行禁鸣喇叭,道路交通噪声明显减轻,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但是,一些地方尚未引起重视,噪声污染有增无减,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及国家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市、县城区范围内逐步实施禁鸣喇叭。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地交通发达程度不同,城区交通噪声污染程度也有较大差别,宜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具体要求是:全省地级以上市市区必须在1998年底前实行禁鸣喇叭;各县(市、区)城区在2000年底前实行禁鸣喇叭。实施的具体时间和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区应及早实行。
二、各级环保、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严格依法办事,确保该项措施及时、准确、有效地推行。
三、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实施禁鸣喇叭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自觉遵守。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此项措施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省环保、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实际,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同心协力,齐抓共管,把它作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一项重要指标来考察,使全省城区噪声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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