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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州口岸水上治安及国际航行船舶供应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17 生效日期: 1998-05-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8]36号

      为加强广州口岸水上治安及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工作的管理,维护口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广州口岸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实行许可证管理。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广州口岸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审核同意后,发给《广州口岸国际航行船舶供应许可证》(以下简称《供应许可证》),并作为办理营业执照、入港、登轮的凭证。
  《供应许可证》每年验审一次。

  二、经批准从事供应的单位,凭《供应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供应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供应。对无证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

  三、广州港公安局要严格做好《入港证》的发放工作。对港口供应单位凭《供应许可证》发放《入港证》,进港车辆挂有外供标志的,准予通行。对非指定供应单位向港内运送供船货物的车辆,一律不得放行。

  四、边防检查机关要严格做好《登轮证》的审批、发放工作。凭《供应许可证》发放《登轮证》和《搭靠外轮许可证》。对未经批准从事供应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发放《登轮证》和《搭靠外轮许可证》。

  五、海关应加强对供船货物的监管。对无证进行外供的船只或船方自行批量采购的货物,海关不得放行并应依法处理。

  六、卫生检疫部门应加强对外供应船的食品物料监管。对无证提供外供货物的单位、个人要依法处理。

  七、外轮代理公司、外运船务代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供应工作,及时将船舶到港时间、船方的订货单通知口岸指定供应单位,以便及时按单供货和进行结算。

  八、经批准从事供应的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主动与各口岸单位及代理部门搞好协作配合,做好供应工作。对违反规定供船,或因经营管理不善、服务质量差,从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单位、个人,由广州口岸水上治安及国际航行船舶供应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九、港务监督应加强对清扫船舶垃圾和油污等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对港区的“三无”船舶(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应依法取缔与查处。

  十、市公安局各水上治安管理单位、港务局的公安部门应加强口岸水上治安的巡查和管理。对违反水上治安的船舶和人员应及时查处。

  十一、清扫外轮垃圾(包括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油舱、供油、供水、国际海员诊病等服务性工作参照本规定实行归口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给《广州口岸外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准登外轮服务。

  十二、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照公安、边防、港监、海关、卫检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告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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