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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对深圳市统一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系列资料实行指定生产销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2 生效日期: 1998-03-02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统一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系列资料是市财政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计并监制的会计核算资料。使用统一规范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管理,全面推广该系列资料的使用,我局对该系列资料实行定点生产销售。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凡欲生产、销售该系列资料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应向我局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由我局颁发“深圳市统一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系列资料指定生产/销售点”证书。
二、指定生产、销售商从取得指定生产/销售点证书之日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非我局监制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料。
三、指定生产商应按时保质保量满足各指定销售商对该系列资料的需求。批发价格由我局每年核定一次。同时,不得向非指定销售商供应该系列资料。
四、指定销售商销售该系列资料仅限零售,不得批发;并实行全市统一价格,不得随意压价或加价。
五、我局对指定生产销售商实行资格年审制度。
六、指定生产销售商如违反有关规定,我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批评、警告、罚款及取消生产销售点资格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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