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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特殊优惠政策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应征增值税税额处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1 生效日期: 1998-02-1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39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特殊优惠政策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应征增值税税额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函[1997]520号通知
关于享受特殊优惠政策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应征增值税税额处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12月25日·粤国税函[1997]520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享受特殊优惠政策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应征增值税税额如何处理,经研究,省局意见:
  对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如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指定产品的国有森工企业、研制生产“新产品”企业、“菜蓝子”工程企业等,其应征增值税税额中可享受“先征后返还”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部分,可按销售比例划分处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当期累  本年当期累计可享受增值税返还项目的销售额  本年上期累
当期应退税额=----------×------------------------------------- - ----------
       计应纳税额  本年当期累计全部销售额           计已退税额
 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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