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省政府1995年6月26日以粤府(1995)48号文发布)的第 二十九条修改为:“倒卖档案牟利、擅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私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档案以及虽属个人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含这些档案的复制件)出境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建议。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