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30 生效日期: 1999-11-30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企改〔1999〕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委管国家局: 
  今明两年是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关键时期,企业兼并破产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今年的第一、第二批兼并破产项目已陆续下发执行,第三批正在抓紧审核。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年围绕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工作的实施力度会进一步加大。但是,近来有的行业、地区和企业在实施兼并、破产、关闭过程中,由于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使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规范操作、有序进行,把握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间的关系,各行业、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和吸取工作中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对突发事件的防范,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企业兼并破产 
 
  1.企业破产必须做到关门走人。破产企业要停产关闭(取消法人资格),拍卖变现土地使用权及破产财产,妥善安置职工,凡属按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设备,须就地销毁。 
 
  2.要坚决防止以整体接收、整体收购方式搞假破产、真逃债。凡破产企业组织机构不变、班子不换、人员不减,仍在原地继续生产的,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对利用企业破产逃废债务的情况,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企业及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3.要严格掌握企业兼并条件。兼并方要具备按期偿还被兼并方银行贷款本金的能力,到期不能偿还本金的,要取消有关的政策优惠。实施兼并后,要按照“三改一加强”的方针,对被兼并企业采取综合性的配套措施,使被兼并企业摆脱困境。要坚决杜绝单纯为享受免息政策进行的形式上的兼并。 
 
  二、充分做好企业破产的前期准备工作,成熟一个,操作一个 
 
  4.企业破产必须做好如下前期准备工作:确定银行债权,特别是非独立法人或由上一级单位实行统贷的企业破产,要与债权银行商定债权分割方案;与企业所在地政府商定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办学校、医院、生活区的移交等方案;落实同级财政需要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补贴费用,特别是需中央财政补贴的,要按财政部的要求申报并经财政部确认;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并经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为职工所接受;要制定保证稳定的防范措施,为组织落实,责任到人;企业兼并破产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破产预案得到批准。 
 
  5.在前期准备工作和破产预案的编制过程中,须充分听取债权银行的意见,破产预案须经债权银行同意。 
 
  6.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须经审核、认可,方能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要成熟一个,操作一个。上述各项工作没有完全落实,不得随便宣布关闭破产。其中,煤炭、有色金属、核工业矿山关闭破产项目,由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审核认可。其他中央企业和纺织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和协调小组审核认可;其他地方项目,由省协调小组审核认可。 
 
  三、充分发挥党政工团和职代会的作用,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7.必须做好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向职工讲清企业关闭破产的原因,对决定按破产方式操作的关闭企业要讲清按有关政策实施破产的理由;要向职工讲解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别是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安置的渠道和具体措施;要结合实际加强职工的市场观念、遵纪守法等方面教育,引导职工转变观念,增强承受能力。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8.充分发挥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企业破产期间,要取得相关党、团、工会组织的支持,确保党、团、工会组织不能散。要加强对党员、团员和职工的教育,对党员、团员提出严格要求。 
 
  9.充分发挥破产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骨干作用,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恪尽责守。要取得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加强对领导干部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表现考核,并作为重新录用的重要依据。 
 
  10.尽快落实职工安置的各项措施,使尽可能多的企业职工稳定下来或找到自己的出路。对离退休人员、因公伤残人员、因公死亡的家属要尽早落实接收单位,独立工矿区可设立专门机构受理;企业办学校、医院要尽快落实新的管理部门;1986年7月以后的合同制工人可按有关政策先行安排;对在职职工要尽早讲清安置渠道。 
 
  四、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兼并、破产、关闭项目责任制 
 
  11.各省(区、市)协调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所属企业兼并破产的规范操作和社会安定负责。兼并、破产、关闭企业所在城市的协调小组(或按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规定成立的相应机构)要负责组织实施。中央企业破产关闭,应组成以中央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为主、地方政府及地方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班子,负责协调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办学校、医院、生活区等机构移交、职工安置及保证社会安定等有关问题。有关城市政府必须有1名领导同志负责协调解决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关闭中遇到的问题;省协调小组要特别重视矿山关闭和大型企业破产,要深入第一线,具体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发生的问题;中央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煤炭工业局要参与有关行业企业的兼并、破产、关闭工作。 
 
  12.按照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的规定,设立兼并破产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明确或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程序。原则上,中央企业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负责。 
 
  13.破产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作班子必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周密和细致地开展工作,要杜绝浮在上面、只作一般号召的工作作风。 
 
  14.对因没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就宣布破产,或因工作不落实、无切实可行措施而实施破产关闭引发突发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社会不稳定事件多发地区,没有能力实施破产、关闭的地区,要减少或暂停企业破产、关闭项目的安排。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