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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6 生效日期: 1998-01-06
发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香洲区政府,斗门县政府,各管理区,横琴开发区,高新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1998年春节即将到来,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火灾和伤害人身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和噪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运入我市的烟花、爆竹,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运入。

  二、经批准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必须持有出售烟花爆竹的工商执照,并设有专柜存放。用于贮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远离工业、商业、居民住宅和公共设施的地方。

  三、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行李和邮寄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划定的燃放点内进行。禁止在仓库、工棚和油汽库(站)等易燃易爆设施500米内、居民住宅楼内(含楼梯、过道、阳台)、山边山上以及车辆来往多、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行人、车辆、住宅、商店以及其它建筑物投射引燃的烟花爆竹。市区允许烟花爆竹燃放点确定为:情侣路的神前路口至香洲客运码头靠海边路段;海燕桥头至四车道与两车道交界处的靠海边路段;海滨浴场内的沙滩;拱北侨光路与港盛路交汇处的空地;前山金鸡路建行与金田酒店之间的空地。各县、管理区、镇所在地由县区、镇政府适当划定烟花爆竹燃放点。

  五、各单位领导要教育下属干部职工,家长要教育家属子女,街道办和居委会要督促所属辖区内的住户,必须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消防等执法部门要及时检查监督,加强执法力度,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除没收其烟花爆竹外,视情节轻重,予以治安处罚;对违禁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伤亡或财物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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