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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办法》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30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粤工商合字[1997]334号文收悉。同意你们制定的《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办法》,请你们下发执行。
附件: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观念,保证经济合同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活动。


    第三条  考核命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活动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命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企业,可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带头并组织学习《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台帐、签约审批、履约检查、档案管理和奖惩办法等制度);
   (三)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依法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四)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和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
   (五)除因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造成不能履行的合同外,其他合同履约率达100%;
   (六)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本企业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关联法规    

    第五条  考核命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按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标准,严格把关,不定比例,不定指标,不搞平衡照顾和荣誉终身制。


    第六条  考核命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其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参加考核命名的企业于当年1月底前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请表》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自查。企业对照本办法第 条进行自查,并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审批表》于当年12月31前报送受理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考核命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于次年3月15日前对申请考核命名的企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命名,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和牌匾,并发布公告。
   对已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档案,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已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并发布公告:
   (一)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
   (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考核命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中有玩忽职守行为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88年12月6日批复的《广东省考核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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