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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4 生效日期: 1997-12-2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584号
福田征收分局、第三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财税字[1997]131号通知
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1月13日·财税字[1997]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根据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房产税、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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