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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教周转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0 生效日期: 1997-12-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文教周转金是国家财政以信用形式支持文教行政事业发展的有偿扶持、定期回收、周转使用的资金,是文教行政事业经费的组成部分。实践证明,我市财政部门投放的文教周转金在解决部分自收自支单位营运资金不足,扶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解决设备更新、改造、购置等资金临时短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帮助单位解决了很多的实际困难,有力地促进了我南文教行政事业的发展。但在资金的使用和回收方面却出现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逾期借款相当严重,资金回收率低等问题。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文教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周转金的正常循环周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文教周转金借用原则。今后文教周转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并能促进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

  二、文教周转金的申请和审批。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偿还能力并有主管部问担保。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单位财务报表以及反映单位当期财力状况及经济效益预测等材料,填写借款合同书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对有逾期借款未还又申请借款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按照“先还后借”的原则处理。

  三、全面加强对周转金使用的监管。为防止文教周转金出现“挪、转、滥用”的现象发生,各借款单位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保证借款投向指定的用途。
  1.借款单位必须按季度向我局行财处报送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2.财政部门将定期派员到借款单位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3.项目完成或周转金到期后,借款单位必须报迭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确保周转金的正常循环周转。鉴于目前部分单位拖欠周转金占用费和逾期不按时归还借款情况比较严重,造成资金沉淀,影响了我市文教周转金的正常周转。为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周转金占用费的收取和周转本金归还等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1.借款单位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占用费率和时间按时向财政部门交纳资金占用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10%的滞纳金。
  2.借款单位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归还周转金本金,对到期不能归还的,财政部门将从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当年专项经费中扣还。
  以上两点从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

  五、对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人力因素造成周转金不能回收,甚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应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牵涉到个人问题的,财政部门将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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