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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龙政综[2006]436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靓丽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龙岩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灯光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光指建(构)筑物轮廓夜景、道路桥梁照明、公园广场灯光、滨河绿地夜景灯光以及广告照明、城市雕塑照明等。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中心城市夜景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夜景办),为城市夜景灯光的协调监督部门,负责城市夜景灯光的监管工作,做好城市夜景灯光的规划、设计、审核、协调、检查、评比工作。市政管理部门为夜景灯光的业务技术部门。
  规划、建设、财政、文明办、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光工作。


    第四条   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重点实施、业主负责、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夜景灯光应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坚持标准化、规范化、艺术化,建成有特色的精品工程。

二、规划设计

    第六条 城市夜景灯光建设详细规划方案在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指导下由市夜景办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夜景办监督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夜景灯光相关标准设置夜景灯光设施:
  (一)城市主要道路及沿河两侧的建(构)筑物(六层或高度18米以上)及门楼;层高在30米以上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新建的中高层的建筑群。
  (二)道路桥梁、公园广场、滨河绿地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发射、接收塔;
  (四)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含大楼、小区、单位的名称)、公交停靠站;
  (五)大型城市雕塑;
  (六)其他应当设置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等。


    第八条 设置城市夜景灯光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健康;
  (三)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和其他重要标志灯的正常使用;
  (四)不得影响交通性干道车辆的正常行驶;
  (五)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六)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第九条   新建的大型、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重要文物景点的城市夜景灯光设计方案,应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市夜景办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建设实施

    第十条   城市夜景灯光工程应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建设。新建建(构)筑物应与夜景灯光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构)筑物预决算。


    第十一条   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必须具备防水、防火、抗风、防漏电、防雷、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灯光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房地产开发的楼宇小区由开发商负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社会公用设施夜景灯光建设维护费用由相应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夜景灯光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按市夜景办要求安装独立电表和定时钟控开关。


    第十四条   夜景灯光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并通知规划、市夜景办和市政管理部门参加,并作为规划专项验收的内容之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管 理

    第十五条   夜景灯光设施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保持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为确保夜景灯光的效果,美化、亮化、彩化城市,提高城市品位,应统一亮灯时间,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
  夜景灯光设施开启关闭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不得迟于19时,关闭时间不得早于23时;
  (二)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不得迟于18时,关闭时间不得早于22时30分;
  (三)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重大活动期间:关闭时间不得早于23时30分;
  (四)特殊情况开启、关闭时间由市夜景办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夜景灯光的电费按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收取(商业广告除外),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的住宅楼宇由相应财政给予补助,其他单位自行承担。承担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市夜景办提出申请补助。


    第十八条   城市夜景灯光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单位环境建设内容,在文明单位考评验收时应有一定的比例分数,并作为实地考察的项目之一。


    第十九条   市夜景办每月对夜景灯光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年终进行评比,对在城市夜景灯光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故意损毁、偷盗夜景灯光设施,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从重处罚;造成夜景灯光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夜景灯光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夜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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