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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7 生效日期: 1997-06-27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92号令,切实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产权登记工作质量,现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工作考 
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92号令,切实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二、考核内容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软盘、汇总软盘。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汇总表。(只考核地方) 
  3、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及汇总软盘。(只考核地方) 
  4、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有关附件资料。(中央部门抽查30份)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6、产权登记工作开展、组织、协调情况。 
  三、考核标准 
  地方国资部门考核标准: 
  (一)报送时间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盘、汇总盘及汇总表,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及汇总盘,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于8月31日前上报。 
  以上各项上报资料通过邮局投递的,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盘、汇总盘、汇总表 
  要求按照国家局统一下发软盘进行录入、汇总,基础录入数据审核无误,录入、汇总项目完整,上报汇总软盘数据与汇总表一致,汇总表无错、漏页,并能按照国家局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公章上报。 
  (三)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汇总盘 
  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要求填报真实、准确,汇总项目完整,调查表、汇总表、汇总盘数据一致。 
  上报各项软盘不许携带病毒。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按国家局统一要求,内容充实,结构严谨,分析深入,对典型事例具体分析,对企业户数变化情况及重要数据指标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五)产权登记的组织协调、宣传培训工作 
  1、在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中,具有开拓性,能够积极与各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得力,圆满完成产权登记工作; 
  2、对国家局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落实,能够及时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部署,转发有关文件,在电台、电视台及报刊上进行广泛宣传,刊登公告,并能及时向国家局反馈信息,上报产权登记工作各类简报、动态。 
  3、认真组织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注重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中央部门考核标准: 
  (一)报送时间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有关附件资料及逐户录入盘,6月30日前上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8月31日前上报。 
  (二)占有产权登记表及有关附件资料 
  上报占有产权登记表填写规范,项目齐全,数据准确,附件资料完整,上报占有产权登记表与财务决算、附件资料相关内容一致,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 
  (三)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盘 
  考核标准及要求同地方标准。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考核标准及要求同地方标准。 
  (五)产权登记工作开展、组织、协调情况 
  1、在产权登记工作中,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有效组织落实。 
  2、部门内部设有健全的产权登记管理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工作职责明确,与国资部门工作配合密切,积极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3、在占有产权登记工作中,及时召开有关专门会议进行工作布置和业务培训,严格审查、催报占有产权登记表,圆满完成本部门占有产权登记工作。 
  四、考核结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依据本办法考核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地区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评选出先进单位,在1997年10月召开全国产权登记工作总结大会上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进行全国通报。 
  五、其他 
  1、本考核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组织实施。 
  2、各地市、县或中央部门所属单位考核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并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3、考核计分标准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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