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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文[2006]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宁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和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宁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宁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实施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成员因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适时调整。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下达启动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三、 领导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确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四、 召开有关会议,定期听取各监管部门工作汇报,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 整合监管资源,抓好食品安全检测、监管和评价体系建设。
  六、 组织协调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推进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七、 负责市级食品安全重点项目建设及检测的资金管理和安排使用。
  八、 完成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指导检查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
附件2:宁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宁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宁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督促检查县(市、区)和成员单位贯彻落实食安委部署的工作情况,开展食品安全调研活动。
  三、组织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工作,督促检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
  四、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汇总,总结交流经验和做法,上报和编发信息工作。
  五、定期召开有关工作会议,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研究落实食安委部署的工作,通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六、承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3:宁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成员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市委宣传部
  (一)负责食品安全宣传;
  (二)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三)监控和管理互联网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工作。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食品监督责任网和安全信息网建设。
  三、市经贸委
  (一)负责食品工业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
  (二)负责牲畜定点屠宰场的管理;
  (三)负责监督全市酒类商品流通行业管理。
  四、市卫生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卫生法》及其法律法规
  (二)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
  (三)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四)开展食品卫生营养知识宣传,普及食品卫生知识。
  五、市工商局
  (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二)依法核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三)实施食品商标、包装装璜、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
  六、市质监局
  (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二)负责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预警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四)实施国家、省、市组织的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及不合格后处理工作。
  七、市农业局
  (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评价及报告;
  (二)制定农产品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植物产品、动物产品中农药、兽药的残留量检测和动植物的防疫检疫。
  八、海洋与渔业局
  (一)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水产种苗的监管;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三)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环节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工作。
  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食品产业发展政策;
  (二)牵头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相关重大建设项目。
  十、市教育局
  (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工作;
  (二)配合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拟订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十一、市公安局
  (一)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十二、市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检查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经费落实、使用情况。
  十三、市建设局
  (一)负责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市交通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大“三绿工程”的绿色通道建设力度,推进“三绿工程”工作深入开展。
  十五、市水利局
  负责配合卫生局、环保局等单位对水源供水安全管理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市科技局
  (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科技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负责拟制和组织食品安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十七、市林业局
  (一)负责初级涉林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协调全市涉林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配合搞好初级涉林农产品上市前的质量监督抽查;
  (三)负责野生陆生动物、森林食品开发利用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十八、市环保局
  (一)组织对可能影响食品产地环境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性检测、评价及报告,提出整治方案和措施;
  (二)负责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事故隐患治理实施监督。
  十九、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监督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做好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市粮食局
  负责粮油收购、储存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供销社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批发、加工和农资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监察局
  (一)负责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和工作效能情况;
  (二)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
  二十三、市文化与新闻出版局
  负责开展食品商标、标识、包装物印刷业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非法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四、宁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进出口食品造成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五、蕉城区人民政府
  负责决定成立蕉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指定联系单位,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负责区级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承担的任务与自身工作结合起来,列入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真正做到齐抓共管。同时要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实施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4:宁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食品安全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和专题协调会议制度。
  一、食品安全会议
  (一)会议组织:由委员会副主任召集、主任主持。
  (二)会议人员: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理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蕉城区联系单位负责人。
  (三)会议时间:每年召开一次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四)会议内容:
  1.传达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会议精神;
  2.总结上一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表彰先进,部署当年食品安全工作。
  (五)会议议题:由委员会主任决定。
  (六)会议要求: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能到会的,要提前请假,并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七)会议记录:由市府办负责编发会议纪要并整理存档。
  二、委员会全体会议
  (一)会议组织: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会议人员: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理领导、蕉城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需要时,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蕉城区联系单位负责人可列席参加。
  (三)会议时间: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及时召开。
  (四)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会议精神、重要文件、法律法规,制定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
  2.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确定工作重点,提出工作措施,研究布置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五)会议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决定。
  (六)会议要求: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能到会的,要提前请假,并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七)会议记录:由市府办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发会议纪要并整理存档。
  三、联络员会议
  (一)会议组织: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会议人员: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需要时,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联络员可列席参加。
  (三)会议时间: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及时召开。
  (四)会议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文件精神,并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
  2.听取市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食安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3.汇总食品安全信息,通报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4.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测的定期公布情况。
  (五)会议议题: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决定。
  (六)会议要求:参会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能到会的,要提前请假,并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七)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并整理存档。
  四、专题协调会议
  (一)会议组织: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会议人员: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联络员;需要时,可通知有关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分管领导或联络员参加。
  (三)会议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期,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及时召开。
  (四)会议内容:
  1.听取、研究、协调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困难、问题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2.布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决定。
  (六)会议要求: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能到会的,要提前请假,并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七)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发会议纪要并整理存档。
附件5:宁德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案件处理制度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要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抓落实,件件有回音。
  二、各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事后将情况报告委员会办公室。
  三、接到食品安全举报投诉,非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要及时转报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并做好移交记录登记工作。
  四、委员会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投诉举报或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投诉案件,各部门要依法尽快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委员会办公室。
  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委员会主任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也可以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指派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具体承办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应定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查处完毕后应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上报委员会主任及抄报相关单位。
  六、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安排部署,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开展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6:宁德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报送、汇总、发布等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报送,保证食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
  (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和编发。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搜集、汇总、报告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
  (一)国家、省、市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市以上领导同志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讲话和指示;
  (三)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情况;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检测、检验等情况;
  (五)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总结、通报、经验材料、行动方案、专题调研报告,存在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
  (六)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举报投诉、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七)如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各成员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委员会办公室。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食物中毒人数超出30人的事故,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的信息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患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等。
  2.食物中毒人数超出5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集体用餐场所和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方式
  食品安全信息的联络和通报采取紧急与定期相结合、书面报告与会议通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污染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流行应紧急报告;
  (二)食品监管工作情况及动态每季度初(本年度4月、7月、11月、次年1月的10日前)定期报告;
  (三)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结果公告、食品安全监测报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重大事故查处情况、食品安全重大活动情况信息及时报送;
  (四)有关食品安全的重要文件发文时抄送;
  (五)食品安全统计表按有关要求报送;
  信息报送原则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电话报告后补报书面形式。
  四、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委员会领导同意,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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