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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9 生效日期: 2006-10-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泉政文[2006]3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改善农村面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06)3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十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坚持走农村可持续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农村垃圾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家园清洁行动”,至2010年基本实现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乡镇(街道)环卫机构队伍健全,村(社区)配有卫生保洁员,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6年至2010年,每年重点抓好26个镇(乡)、240个建制村的垃圾治理。到2010年,全市完成所有镇(乡)和1200个以上行政村垃圾治理,农村垃圾处理率达50%以上,基本实现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其中:洛江、泉港、晋江、石狮等市(区)100%的镇(乡)、村完成垃圾治理;南安市、惠安县60%的村,安溪、永春、德化等山区县50%的村完成垃圾治理。2007年底前,晋江市、石狮市应配套完善全部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并完成垃圾无害化治理任务;南安、惠安、安溪、永春、德化等县(市)应建成晋江、洛阳江流域沿岸乡镇的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或垃圾中转站,并完成垃圾无害化治理任务。2008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或垃圾中转站,并完成垃圾无害化治理任务。
  (二)积极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加强农村沟渠、公路边沟桥涵、水塘、沿村溪流治理,清理污泥积水,逐步实现“管网通、沟渠通、道路通”和“集中收集垃圾、集中汇集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活质量。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编制县域垃圾处理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基础,按照目标要求,在2006年底前制定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编制完成县(市、区)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垃圾处理运营模式
  1、确定合理的垃圾处理运作模式。沿海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和部分有条件的山区,要按照产业化的方式,统筹布局,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山区近期宜采用农家堆肥或减量填埋。城乡能统筹治理的,应采用“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市、区)处理”模式;地理单元相对独立且运输成本高的山区,宜采用“村收集、乡镇处理”模式;边远山区农村,以行政村为单元,可采用“统一收集,就地分类,综合处理”模式。
  2、建立保洁收集转运系统。加强村庄保洁员队伍建设,加快垃圾转运、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生活垃圾的处理达到统一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科学处理的要求。
  (三)综合整治农村污水
  在人口集中、经济发达、排污量大、污染比较严重的村镇,污水宜实行集中处理。有条件的乡镇,可考虑规划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范围内的乡镇,其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因地制宜,结合农村净化沼气池建设与改厕、改厨、改圈,综合整治,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卫保洁制度
  每个村居要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实现每家每户“门前三包”;村道、公共场所由村保洁员负责清扫,并形成乡规民约;家禽、家畜实行圈养;统一规划、合理布点、分期分批推进农村公厕建设。
  四、整治重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市重点整治区域确定为“两江、三区、四线”。即:着力解决晋江、洛阳江流域,城乡结合区、中心镇区、旅游景区周边,省道、国道、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两侧农村垃圾污水问题,并逐步向广大农村延伸,确保完成“十一五”农村垃圾污水治理任务。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6年10月至2006年11月)
  传达省、市会议精神,成立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确定各县(市、区)整治镇(乡)、村名单,并进行全面部署。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家园清洁行动”的目的、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做法,发动村民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清洁家园、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试点工作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
  各县(市、区)选择有代表性的镇(乡)、村作为试点,探索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有效措施和方法,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四)实施阶段(2007年6月至2010年12月)
  各县(市、区)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治理任务,全面开展“家园清洁行动”,力争至2010年,全市所有镇(乡),洛江、泉港、晋江、石狮等市(区)100%的村,南安市、惠安县60%以上的村,安溪、永春、德化等山区县50%以上的村通过治理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直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二)明确工作原则
  “家园清洁行动”坚持“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及督查工作,共同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部门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共同推动“家园清洁行动”。市委农工办要把“家园清洁行动”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介入,加强指导,把垃圾污水整治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村镇“新村建设”工作中加以推进,解决新农村建设发展中垃圾、污水处理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市建设局负责此次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要合理确定年度村、镇治理目标任务,定期督查村镇建设和治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各地工作顺利开展。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要做好此次行动的日常事务工作,配合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等各项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要认真编制村镇规划,落实农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定点。市发改委要统筹城乡项目建设,对治理项目有关立项报批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农业、环保、行政执法、水利等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农村水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持查处乱堆乱放垃圾的行为,推进农村治污和改水改厕工作。卫生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卫生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做好改善农村卫生状况的指导工作。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农村治污设施的建设用地。市建设局和市交通局要加强对治理行动配套道路、管网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教育局、团组织、妇联等单位要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家园清洁行动”、“巾帼卫生行动”等活动,组织广大妇女、学生从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每个社会细胞做起,形成社会合力,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四)建立资金支持体系
  1、农村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费,专款用于村庄垃圾收集、清运和保洁,征收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对镇村驻地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建筑工地等,由县(市、区)政府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镇(乡)、村垃圾处理。
  2、清洁家园的资金筹集以各镇(乡)为主体,县(市、区)政府每年应从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镇(乡)、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垃圾运输、处理过程的补助。各级各有关部门用于支持农村建设的资金要划出一定比例补助农村垃圾污水治理。
  3、对晋江上游镇(乡)实行垃圾集中处置,符合晋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市环保、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上游镇(乡)农村垃圾污水治理。资金分配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五)广泛宣传发动
  通过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开辟专栏、刷写固定标语、编印农村人居环境宣传画、村规民约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家园清洁行动”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六)建立健全考核评比制度
  1、由领导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对列入治理名单的镇(乡)、村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镇(乡)、村,由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2、对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镇(乡)、村要给予效能告诫,并不得参加各级文明村镇、卫生村镇、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区(乡镇)、生态村镇的评选;未完成镇(乡)、村治理任务的县(市、区)不得参加当年“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等评选。整治验收结果列入县(市)长环保责任书考评内容。
  3、建立明查暗访和民意调查机制,对“家园清洁合格镇(乡)、村”实行不定期检查,对于出现垃圾污染严重回潮的将黄牌警告直至摘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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