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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漳州市中央投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稽察整改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6 生效日期: 2006-10-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发改稽察[2006]860号
福州、漳州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稽察[2006]984号文的要求,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组织稽察组,按照《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政府第86号令)的要求,于2006年8月下旬至9月中旬对福州市和漳州市中央投资的部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稽察,并以《重大项目稽察动态》[2006]第19期对存在问题做了通报。现根据黄小晶省长在《重大项目稽察动态》上的批示:“问题要强化整改,要建立县长责任制”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请你们督促有关县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针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尽快完成整改工作,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以你委文件转报我委及省稽察办。届时省稽察办还要开展整改情况的专项复查,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工作县长责任制、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县及项目建设单位,将专题上报省政府处理。   一、请福州、漳州市发展改革委将黄省长重要批示精神及中央投资的部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稽察情况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做专题汇报,责成相关县政府按黄省长批示精神,建立和落实整改工作的县长负责制,强化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二、请福州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协调与管理,督促平潭、永泰县政府及相关项目业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抓紧进行未完工程建设,确保2005年国债投资项目及时建成并发挥效益。
  三、请福州、漳州市发展改革委严把项目审查、审批和上报的重要关口,对不具体条件或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或上报。在项目获批后,应督促项目业主认真组织开展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四、请福州市发展改革委督促罗源县松山卫生院,对综合楼加层工程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在取得各项竣工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罗源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口,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杜绝任何安全隐患。
  五、请福州、漳州市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所在县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落实配套建设资金,请原承诺比例投入配套建设资金;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以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
  六、请福州、漳州市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所在县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业主的培训,进一步规范国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对国债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转存、置换等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国债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附件:福州、漳州市中央投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稽察情况通报(略)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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