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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3 生效日期: 2006-09-13
发布部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6]107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要求,为了规范全市出租汽车行业运营秩序,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确保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宏观调控出租汽车总量,解决供求矛盾,实现资源有效配置;通过规范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通过加强监管,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通过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及监管机制;通过规范道路运输管理,引导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的两权合一,建立预防、协调和联动机制,严格控制经营者不按程序上访及非法聚集活动,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和环境,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一)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总量,适度投放运力。
  根据我市工业旅游城市的特点,结合我市GDP增长、人口数量、居民出行频率、旅游人数、居民可支配收入、出租汽车载客上座率达70%以上等指标,在经营者获利的基础上,逐年更新或增加出租汽车。实行由交通主管部门领导,按审批程序由市运管局编制新增计划,报市交通局审查,经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控制投放总量和规模,将今后两年内我市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在600辆左右。
  建立健全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由交通主管部门牵头组成招标委员会,制定招标方案,公开招标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招标结果。
  (二)规范清理出租汽车行业收费行为。
  市财政局、物价局要认真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一切未经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和市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国家批准征收的收费项目要按下限征收,对符合现行政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则按规定审批。
  收取出租汽车保险类费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及承运人责任险,其他保险由经营者自愿认购,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司机购买其他保险。
  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标准收取服务费、车辆二级维护费、车辆年审年检费、春运检验费、计价器审验费。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物价部门要对收费情况加强监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三)尽力降低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负面影响。
  燃油价格上涨,造成了出租汽车经营成本上升、效益下滑,给出租汽车行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为切实解决出租汽车行业面临的困难,确保行业稳定,研究建立全市应对油价变动的联动机制,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四)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提倡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归企的运营模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要求,以产权为基础,建立企业法人制度;规范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分离经营方式,严禁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引导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归己的车辆公司化经营,探索产权结构多元化,经营多样化的方式和途径。
  由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平等、收费合理、风险共担”原则,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市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查处侵犯驾驶员劳动保障权益的行为。
  (五)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良好市场秩序。
  建立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出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
  交通部门作为全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准入、运营及退出的监管,重点宏观调控好出租汽车总量。
  公安部门重点打击无牌无证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取缔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出租客运;打击盗抢出租汽车、抢劫司机财物、非法营运黑恶势力等行为。
  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审核清理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取消出租汽车企业内部经营不合理收费项目、费率,规范收费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根据燃油价格变动,适时调整运价。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管理,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鉴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根据物价部门收费标准,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基准价调整,加强对出租汽车计价器和出租汽车燃料罐的监管和检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监察部门负责对因监管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严重侵害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部门或个人进行查处。
  (六)建立健全出租汽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组成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预防、预警、协调和联动机制,各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分工,通力合作,及时、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对行政职能部门及公务人员违法违纪造成突发事件的,将按突发事件级别和事件性质,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和学习,切实提高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切实提高执法水平。要严查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公务人员执法违法、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
  要加强对出租气车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宣教,引导经营者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有关规定,完善持证上岗制,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出租汽车公司要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档案,对一年内营运服务违章3次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驾驶员,取消其从业资格,5年内不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八)强化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管,全面推行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质量信誉考核,建立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每年对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评,对出租汽车实施市场准入、营运及退出的动态考核,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在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开展文明诚信创建活动,树立模范车、文明服务标兵、星级驾驶员、文明诚信企业、优秀企业经理等学习榜样,营造行业争先创优氛围,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创建品牌服务活动,引导企业加强品牌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成立嘉峪关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交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交通局、发改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监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信访局、纠风办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同志担任。各出租汽车公司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二)加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燃油价格上涨进行正面报道,做好舆论引导。一是做好政策宣传,增强政策透明度。二是做好形势宣传,使大家认清成品油调价是大势所趋。三是做好市场风险意识宣传,增强车主市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三)落实责任。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政府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加强配合,认真履职,共同维护行业稳定。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贯彻国家、省上相关政策不力,各行其事的,要严肃处理;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导致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从业人员无理取闹或受人挑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二: 嘉峪关市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及《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建立健全“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是此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预防为主。加强基础工作,增强预警分析能力,提高防范意识,努力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3、综合管理。将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指挥机构,形成统一领导下的处置体系。4、部门协作。相关部门要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信息畅通、综合协调。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相关的管理部门。
  三、事件等级
  按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1、一般(Ⅳ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发生30人(含30人)以下或10辆(含10辆)以下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在较小范围内对行业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2、较大(Ⅲ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或10辆以上30辆(含30辆)以下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在一定范围内对行业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3、重大(Ⅱ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发生100人以上300人(含300人)以下或30辆以上100辆(含100辆)以下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对行业稳定以及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政治影响和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4、特别重大(Ⅰ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发生300人以上或100辆以上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驶,对行业稳定以及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嘉峪关市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市交通局、发改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监察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信访局、纠风办和运管局、报社、电视台负责人。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交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运管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工作。应急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各出租汽车公司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二)工作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召集成员单位研究相应方案、措施,检查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及事后处理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交通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及时传达应急指令、通知和任务,督促成员单位工作落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整理,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现场;根据突发事件程度和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劝导上访群众;负责突发事件总结的上报。
  (2)信访部门:负责处理出租汽车行业群众来信、来访。对信访中发现的信息或苗头,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上访群体代表接触沟通,了解上访人员成分、事情真相,确认问题性质。
  (3)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秩序;负责突发事件周边区域交通管制;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人员进行监控和处理。
  (4)财政、物价部门:负责调查、核定出租汽车运价;负责清理行政事业收费,调解出租汽车企业不合理收费。
  (5)质监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服务工作。
  (6)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有关税费的调查核实。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处理、调解出租汽车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劳资关系纠纷等问题。
  (8)经济部门:负责协调出租汽车燃油供应问题。
  (9)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操作政策或其它因素,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推诿或延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负责人,进行调查及责任追究。
  (10)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负责宣传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宣传报道行业创建文明诚信活动,树立模范车、文明服务标兵、星级驾驶员、文明诚信企业等先进个人和群体,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引导经营者依法运营,创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11)出租汽车企业:负责调解、劝说本企业从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应急领导小组采取的各项应急政策措施。
  五、应急预案工作机制
  (一)预防机制
  1、各职能部门出台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税费征收和调整的政策时,要充分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避免因政策因素影响行业稳定。
  2、交通、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出租汽车行业热难点问题,掌握从业人员动态,将突发事件苗头控制在萌芽状态;出租汽车企业发现影响社会和行业稳定的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做好预防化解。
  (二)协调机制
  1、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出租汽车企业、相关部门和群众一旦掌握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应通过110或行业投诉电话(6312641、6318041、6315325、6260712)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在收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部门)通报。属于一般和较大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3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
  (三)联动机制
  各部门要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协调下,按各自分工,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企业要落实分管领导,指定联络人员,并将其联系电话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局)编制联络通信录。
  六、应急预案响应
  (一)现场处理
  1、分级响应:一般、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重大级别突发事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特别重大级别突发事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2、应急处理
  (1)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在事发后15分钟内,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以公安部门为主体的有关人员要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和控制现场等基础处置工作。
  (2)交通部门应会同信访部门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在30分钟内做出综合分析,判定突发事件等级,及时上报信息,按分级响应程序,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3)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系统启动后,领导小组组长应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现场指挥、调度。
  (二)善后处理
  1、对因政策不合理因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政策制定部门要及时找到政策问题所在,做好解释说明。政策出台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采取暂缓执行或作适当调整,渐进式实施。
  2、对因企业管理、收费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交通、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企业开展调查,利用教育、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协调,监督企业解决存在问题。
  3、对因油价上涨因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采取政府、企业、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方式进行化解,确保稳定。
  4、对因燃油短缺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经济部门协调油品经销商,开启出租汽车加油绿色通道,保障出租汽车不停业。
  5、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无理取闹或受人挑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平息事件,追究组织者或挑拨者责任。
  七、督查和责任追究
  (一)调查评估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信访、公安、物价、监察等部门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结果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级别和性质,将调查结果逐级上报。
  (二)责任追究
  对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违纪造成的突发事件,由监察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和性质,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出租汽车驾驶员无理取闹或受人挑拨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企业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他
  (一)市政府对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市政府应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更新本预案。
  (二)本预案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与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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