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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检查分局:
你局《关于如何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请示》(深地税三发[1997]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于帐册、凭证不健全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问题,应严格按照《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的通知》(深税字[88]第37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无法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实行定额定率征税的企业,不得享受该规定的减免所得税优惠照顾,在政策执行中一经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立即纠正并补回已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