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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优化投资环境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0-05 生效日期: 1997-10-05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7]8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繁荣,扩大就业起了积极作用。为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制,重视和加强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的监督与协调,既保护了外商的投资积极性,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的来看,目前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关系基本上是好的,并朝着健康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一些劳动者的法制意识不强,一些领导及企业经营者未认真贯彻《劳动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致使违反劳动法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人工资;强制工人超时加班;缺乏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这些问题,有的直接引发了劳资纠纷,不仅有碍于招商引资,而且影响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协调改善外资企业劳动关系,解决存在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要深入持久开展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活动,》为核心的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活动,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活动,提高外资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法制意识。《劳动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劳动关系和规范劳动行为的法律依据,学习、熟悉劳动法法规是增强劳动法制意识的前提。律法规是增强劳动法法规是增强劳动法制意识的前提。制意识的前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外资企业劳动法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播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进行劳动法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劳动者知法、懂法,增强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守法经营教育。劳动部门要把有关劳动法法规用中外文汇编成宣传小册子,派出给外资企业,方便外商学习了解。有关部门还应利用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和召开外商恳谈会、联谊会等时机,向外商宣传有关劳动法法规知识,通报企业执行劳动法法规的情况,回答和解决外商在执行劳动法法规方面的疑难和问题。也可举办劳动法法规学习班,为外商学习提供便利条件。要针对当前镇辖外资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突出的情况,重点加强各镇外资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区、县级市、镇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法规,正确处理贯彻劳动法法规与发展经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改善投资环境的关系,把宣传与贯彻执行劳动法法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掌握了解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对一些影响大的劳动关系纠纷要及时亲自处理,防止酿成严重问题。

  二、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对改善与稳定劳动关系,保障经营者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所有外资企业均应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的鉴证。劳动部门要对外资企业进行落实劳动合同制的检查,凡未签订合同的都要于年底前补签;已签订的要检查履行情况,对不规范合同和不认真履行合同的做法要立即纠正。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劳动法》第 十九条的七项必备条款签订,在约定合同其它内容时,不得有违反《劳动法》的条文。

  三、要认真执行新工时制。外资企业应自觉遵守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不得随意延长工时时间。因受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实行新工时制存在实际困难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核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但要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补休及弹性工作时间等方法,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按照《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执行,并按该法第四十四条支付职工工资报酬。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整改并给予处罚。

  四、合理确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并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有所提高。职工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要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能随意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如发现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按规定时间补发劳动者全额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五、要落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企业职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外资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建立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经常检查、落实防护措施,不断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劳动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劳动和生活条件恶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凡在生产中产生尘毒、噪声、高温以及其它危害因素的企业,要增设通风、排尘、排毒等设施,并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要落实消防措施,对“三合一”(车间、仓库、宿舍三位一体)的企业,消防部门要勒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督促其整改。整改验收通过后才可以恢复生产,消除事故隐患。对职工要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未经培训不得上岗。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险规定》和市政府《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落实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

  六、要建立和健全外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权利,对于支持企业发展,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稳定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外资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全社会统筹的职工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以后的医疗保险,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市社会保险局应尽快制定具体办法,对外资企业外来工参加社会保险作出明确规定,使已领取《广州市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的外来工,与本市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七、建立外资企业的劳动年审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7)4号)的规定,外资企业每年均要对本企业的劳动用工及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最低工资给付和工资支付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及制定劳动规章制度,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等情况进行处查,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并接受劳动监察部门检查。没有按规定参加年审或故意逃避年审的,由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要依据《工会法》建立和健全外资企业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桥梁作用。《工会法》赋予企业职工依法成立和参加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与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的权利。企业应积极支持职工成立或参加工会组织,按规定拨交工会经费。有条件的企业可从物质、经费上给予支持,加强沟通,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企业工会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要与企业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企业合法经营,促进企业发展。当前特别要做好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职工和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及遵守劳动法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工会要关心支持外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加强与外商协调和沟通,帮助企业解决劳动关系出现的问题。企业要依法保护工会代表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解雇工会代表。

  九、加快制定地方性劳动法规。我国在颁布实施《劳动法》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要根据贯彻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实际需要制定必要的地方性法规。要重点加快制定《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等法规、规章,使劳动法法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便于操作,更好地规范和协调劳动双方的行为和关系,努力做到依法治市、依法治厂。

  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劳动监察部门要以《劳动法》和有关劳动监察规定为依据,积极主动地开展劳动监察,进一步扩大监察覆盖面,增强监察力量,完善监察机制,改进监察手段,加大执法力度。每年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对企业执行劳动法法规,落实各项劳动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自学遵守劳动法法规。市、区劳动监察队伍要继续做好举报专查工作,着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止劳动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外资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小组,及时化解劳资纠纷,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劳动监察执法工作。为便于开展劳动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外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知会劳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劳动监察不断加强、业务不断增加的情况,帮助解决劳动监察办案经费。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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