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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18 生效日期: 1994-08-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字[1994]134号
今年4月,中纪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1994]5号),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在中纪发[1994]5号文下发前,省政府办公厅曾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93]财办字第28号)精神,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进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赣府厅发[1994]8号),旨在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的管理,改进和完善具体监控措施。起到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作用。
  现根据中纪发[1994]5号文件精神,确定全省所有涉及有关社会集团配备小汽车问题,都要严格按中纪发[1994]5号文件精神执行,以往下发文件中涉及小汽车配备的有关内容如与中纪发[1994]5号文件要求有不同之处的,一律按中纪发[1994]5号文件规定办理。
  各地、各部门在按中纪发[1994]5号文件规定调换领导干部车辆时,为避免造成新的浪费,应一律在现有车辆中调换,不得用购买新车的办法来换车,否则就有悖于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精神和中央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新五条”实施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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