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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调整深圳、广州两市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范围的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1 生效日期: 1997-09-1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445号
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调整深圳、广州两市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范围的函》(国税函[1997]5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深圳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市局要求你局按照函件规定,加强对机构设在深圳的中外石油公司的各项地方税,包括其雇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尽快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完成征管交接,做好税务登记、资料建档、税款入库等有关工作。切实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税函[1997]56号函
关于调整深圳、广州两市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范围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1997年1月24日·国税函[1997]56号
深圳市、广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分别报来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深圳市与广州市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请示》(深府[1996]18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征管收入划分问题的报告》(穗府报[1996]45号)收悉。考虑到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并同时兼顾两市的地方利益,经研究,现对深圳、广州两市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范围做如下调整。
  一、原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机构设在深圳的中外石油公司的各项地方税,包括其雇员个人所得税,统一划转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入深圳市地方金库;上述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仍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在广州入库。
  二、上述管理范围调整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两市财政以1995年实际收入数为基数办理划转。从1996年起,每年增加深圳市定额上解、广东省定额补助。1996年已按原办法征收入库的税收,通过年终财政决算进行结算。1997年1月1日以后已按原办法征收入库的税收,通过调库处理。
  三、请两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按上述意见尽快完成征管交接和有关税收调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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