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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 2003-06-06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字[2003]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行《行政处罚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推进依法行政,通过有重点地检查《行政处罚法》的执行情况,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加快江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检查重点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经过法制培训合格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是否越权处罚,是否重复处罚,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及时移送。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四)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是否分离,行政经费拨款与上缴罚款是否挂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是否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是否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返还罚款,是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五)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要求。 
  三、方法步骤 
  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6月份)。 
  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 
  (二)自查阶段(7一8月份)。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认真组织学习《行政处罚法》和与《行政处罚法》配套的法规、规章,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2.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3.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自下而上地进行自查。 
  4.对实施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巩固自查成果。 
  各部门自查后,必须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抽查阶段(9一10月份)。 
  9月底以前,省政府各部门要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各设区市政府要对各县(市、区)及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情况组织抽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政府。10月份,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设区市和省政府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方案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加强对《行政处罚法》执行情况的检查,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把这次检查作为优化投资环境,改善行政执法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法制机构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共同抓,法制机构负责联络、督促、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强化监督。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查工作,积极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心和支持,主动接受监督。 
  (三)加大整改力度。要把《行政处罚法》检查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对在《行政处罚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凡是当时能够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一时纠正有困难的,要责成有关部门限期纠正。对近年发生的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长期未解决的问题要跟踪检查,决不能一拖再拖。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排除阻力,组织力量,一直到底。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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