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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4 生效日期: 1997-09-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因地制宜地兴办了一些公墓,这对推行火葬,抑制乱埋乱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在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镇村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擅自兴办公墓,有的墓地面积过大,有的公益性公墓搞遗体土葬,影响了殡葬改革政策的贯彻实施,不利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墓建设和管理,保证国家殡葬改革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禁再建公益性公墓。按照第三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的要求,今后我市要禁止再建公益性公墓,提倡镇或较大的行政村兴建骨灰堂(楼)等骨灰寄存设施。殡葬管理部门要规划兴建骨灰堂(楼),方便市民开展骨灰寄存业务。要提倡骨灰处理多样化,如将骨灰撒向大海、树葬等,节约土地资源,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二、严格执行报批制度。按照民政部规定,凡殡葬管理部门单独或内联兴办的经营性公墓,必须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规划国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凭民政部门批准建墓的批文办理墓地征用手续;工商部门凭民政部门的批文和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文件,审批发放营业执照。宝安、龙岗两区骨灰堂(楼)建设要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由镇提出规划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报市民政局批准。特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建骨灰堂(楼)。
  对违反规定营建的非法公墓和骨灰寄存设施,要严肃查处或取缔。外地公墓在深圳设立的销售部(点),必须接受深圳市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管理。

  三、加强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已经批准兴办的经营性公墓,要搞好配套设施建设,切实搞好墓园的经营管理。

  四、抓好已有公益性公墓的整顿和改造。在继续推行火葬,提高火化率的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制订整顿改造公墓和清理乱葬坟岗的方案。首先清理整顿公路、铁路、河流两旁和水库、山塘、堤围、风景区区域内的坟墓,争取到2000年全面完成公墓清理整顿工作。对于已兴办的公益性公墓,民政部门与规划国土部门要作出合理规划和调整,手续不齐的要按规定整顿,占地过大的要调减下来。
  各区民政部门要把本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接管过来,结合清理乱葬坟岗、阴城,分批逐步改造。今后城乡建设迁坟,不能再划地兴建公墓。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要求回国安葬遗体或骨灰的,按有关规定由民政和侨务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公墓进行安葬。

  五、公墓管理是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国家殡葬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建设。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象抓推行火葬那样,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逐级落实责任制,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健全殡葬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解决必需的经费,增加殡葬改革的投入,加强管理工作。对殡葬违法行为,民政、规划国土、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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