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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死亡人员尸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4 生效日期: 1997-09-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死亡人员尸体管理及收运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死亡人员尸体管理和收运工作。我市是推行火葬地区,凡在深圳市死亡的人员(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要求土葬除外)均实行火葬。我市收运尸体的业务统一由市殡仪馆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承揽该项业务。

  二、凡在深圳市、区、镇各医院(卫生院)死亡的人员,由医院(卫生院)及时通知殡仪馆收运遗体;凡在家中正常死亡的,由居(村委会)或家属及时通知殡仪馆收运遗体;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及时通知殡仪馆收运遗体。
  不允许死者亲友或其他单位从医院(卫生院)偷(抬)尸体出去搞土葬,违者要追究医院(卫生院)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强行抢(抬)尸体行为的,医院(卫生院)应做好教育劝阻工作,制止无效的可报请当地民政部门协助处理;有打砸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切实加强火化遗体的管理工作。要严格遗体火化的时限。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特殊情况遗体的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逾期需要延长停尸时间的,须经区以上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延长停尸时间的手续,否则,由市殡葬管理所作无名尸体处理。

  三、凡患有麻疯、鼠疫、霍乱、狂犬病或国家列入的甲类传染病的死亡人员遗体,经医疗部门做好消毒工作后,由市殡仪馆立即收运火化,遗体不得办理外运手续。

  四、在深圳死亡的外来人员,要说服死者家属将遗体就地火化,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运回原居住地的,必须取得原居住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保证运回遗体火化的证明和深圳市殡葬管理所的批准。遗体原则上由市殡仪馆负责运送,也可由丧主委托原居住地殡仪馆派车前来接送,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私自前往收运。

  五、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收运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房的尸体管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公安鉴定死亡证明、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及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公路和民航等运输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民政部门依照《深圳市殡葬管理规定》予以处罚:遗体拒不实行火葬或擅自将遗体外运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0元罚款,并强制将遗体火化。
  故意拖延时间,超过停尸时限的,责令限期火葬;拒不执行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0元罚款,并强制将遗体火化。

  七、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遗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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