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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05 生效日期: 1991-12-05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第一条 为加强菜地、精养鱼塘(以下统称菜地)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城镇蔬菜和渔业生产,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必须依法收取,未按征地审批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减免。

第三条 基金收取后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外资金帐户,实行专户储存管理,用于开发新菜地、改造老菜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管、蔬菜和水产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管好用好基金:
  (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收取、支付,菜地开发计划的编制和基金的年报工作;
  (二)蔬菜和水产管理部门负责菜地开发计划的实施,即编制菜地的布点规划和菜地开发单项计划,安排菜地基础设施建设,与使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基金使用合同;
  (三)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使用的审核、监督、检查和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 设区的市和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蔬菜或水产管理部门于每年十月底以前编制下一年度基金使用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基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和“谁开发,谁使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优先用于被征菜地单位。本行政区域已无菜地开发垦复余地的,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他处开发。

第七条 基金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有偿使用基金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发新菜地必需的菜田基本建设工程及设备购置;
  (二)新菜地的平整、加工和改良、培肥;
  (三)老菜地改造、挖潜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四)菜地开发、改造的技术培训和科学实验以及新良种引进、新技术推广;
  (五)土地管理部门为开发和改造菜地进行的勘测、规划、动态监测和调查研究等;
  (六)奖励开发建设菜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基金,须经当地市、县蔬菜或水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与蔬菜或水产管理部门签订基金使用合同。

第十条 基金使用合同应包含如下主要条款:
  (一)使用项目;
  (二)数量和质量(或目的和要求);
  (三)用款种类、金额和支付、结算办法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市、县蔬菜、水产管理部门应按季将基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有不符合基金使用计划的,有权通知有关部门纠正;对违反规定签订的基金使用合同,有权撤销,并收回发放的基金。

第十二条 市、县土地、蔬菜、水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搞好资金的收支核算,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其中土地管理部门每半年应将帐务向本级财政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占用或私分基金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全部退赔,并可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30%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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