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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01 生效日期: 1991-06-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90)5号令)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市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及其它形式的所有制的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产权单位和个人(下称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四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均应按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工作。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属房管所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异产毗连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属乡(镇)所辖范围内农业户、半工农户以及全民、集体单位的异产毗连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管理。


    第六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第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产权中,有单独所有、共同共有两种:
  单独所有的,是指独家楼院和按楼院单元设计的或不妨碍上下左右邻居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及阳台、门窗、室内水电、浴厕等附属设施。
  共同共有的,是指一幢房屋各所有人共同使用的承重结构、墙体、楼盖、屋盖、楼梯间、厅堂、通道、杂间、沟管(道)、留泥井、化粪池、垃圾道、水电等共同共有的建筑物和设施。
  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人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多占、独占或拒绝承担义务。


    第八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需单独使用或所有人以外的人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均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第九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应按《赣州市综合楼院管理规定》建立房屋管理组织,在房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屋的使用、修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的修缮管理工作,按《赣州市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内容办理。


    第十一条 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产权面积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产权面积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产权面积分担。

  四、房盖的修缮:
  (一)不上人屋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产权面积比例分担。
  (二)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产权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共同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产权面积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一)各层共用楼梯、楼梯间,由房屋所有人按产权面积比例分担。
  (二)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楼梯间,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产权面积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产权面积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水管、电照、沟管(道)、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产权面积比例分担。

  八、房屋共有,共用的厅堂、通道、杂屋间的修缮,由共用的所有人按各自所占的比例分担。

  九、房屋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残值回收,由房屋所有人按产权面积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拒绝;如有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四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如造成损失,责任方应负责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共同所有人必须按《赣州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时治理。


    第十八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时,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赣州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如对裁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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