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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0 生效日期: 1997-06-10
发布部门: 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穗国房字[1997]第153号

为了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中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的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在全市范围内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

  二、冻结期间,除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安居工程、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已列入国家或省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且急需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准占用耕地。

  三、冻结期间,各地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四、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且急需建设的非农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五、冻结期间,城乡各非农业建设应当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盘活存量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山坡地、荒地、劣地、废弃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使用土地。

  六、冻结期间,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市(县级市)、区国土局不受理用地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申请;不发放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办理占用耕地的土地登记手续;不签发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上报件。

  七、以上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对冻结期间非法批准、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批准和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检举。举报人应受到保护。各区、县级市均应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举报信箱通讯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监察处。邮政编码:510030。举报电话:83198867、8319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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