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