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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必须坚决制止城乡建设中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19 生效日期: 1989-01-19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加强城乡用地计划管理,严格用地审批制度,认真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全省大部分地区已基本刹住,全省土地管理工作初步走上了依法、统一管理的轨道。但是,一些地方的少数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以言代法,多头审批和越权审批土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干部甚至带头违法抢占耕地建房。特别是入冬以来, 随意毁田烧砖瓦、突击抢占责任田盖房以及盲目挤占耕地建新街的现象又有抬头。据进贤、南昌两县和樟树、丰城两市调查,目前烧砖瓦毁田的窑场,多达2000多座,仅此一项,这四县(市)每年要毁掉耕地二千多亩地。有的城镇郊区几乎已无地可种,但仍在盲目规划用良田建新街和集贸市场。少数地方的村民竞相抢占公路两侧大片良田开店经商,有地甚至为未成年的子孙建房。这种情况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农民建房、烧砖瓦窑和城镇一条街建设占用地耕地,逐房、逐窑、逐街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处理。凡擅自占用耕地的,要限期拆除复耕;凡越权审批土地的,以及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代替法定程序征用土地的,一律无效;凡擅自下放审批土地权限和非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土地的,应立即纠正。对那些以权谋私、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自批自用土地的领导干部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主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抓好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认真搞好乡、镇、村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控制在耕地上建私房。各地要按照“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原则尽快制定和完善乡、镇、村建设用地规划,积极引导农民合理用地,鼓励农民建房向高层发展,拆旧建新,移房上山。严禁在承包责任田和自留地随意选址建房,严禁在公路两侧高产良田内建房,严禁在连片耕地上开“天窗”建房。农民开店,可选在荒坡旱地上,相对集中。因受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用地规划严格控制用地面积。

  三、严格控制建房用地面积标准。原则上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至20平方米,或者人均住房面积已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即使分户,也不应该批准占耕地建房。自然村户均住房面积已达到省实施土地管理法规定面积的,建房要从严控制。

  四、严格限制砖瓦窑生产占用耕地。今后,凡新建砖瓦窑,要依法严格核定用地规模,切实落实复耕措施。凡违法占用耕地建窑的,要限期拆除复耕。

  五、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根据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强化机构,建立健全土地监察队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用地。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的综合措施,真正把珍惜和保护耕地工作切实抓好。

 
198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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