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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取得赔偿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2 生效日期: 1997-06-0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宝安分局:
       你局深地税宝发[1997]80号文悉。关于邮电通讯部门沿公路铺设线路、管道,向公路公司支付公路赔偿费(或占用费),公路公司取得赔偿收入是否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此类收入不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收款单位开具票据的问题,市局意见,在对此类收入总局未有统一规定使用票据之前,鉴于公路公司属企业性质而非行政事业单位,暂由收款单位写出报告,其内容包括赔偿收入项目、性质、金额、此款用途到当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经主管科(所)长审批后,开具发票并加盖查验章,且此发票只适用于取得一次性赔偿费收入。总局以后若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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