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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2-11 生效日期: 1984-12-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洪政发(1984)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各工业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单位:
  现将《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领导同志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城市住宅区、新建工矿区及其公共设施工程的建设,由开发公司承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办理土地征用事宜,进行设计和配套建设”。这是城市建设的一条重要指导方针。城市是一个巨大的综合体,城市建设必须从城市的整体出发来考虑。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按照建设的客观规律办事,既可很好地实现城市规划兰图,做到建设速度快,经济效益高,又能够为城市进行科学的维护管理创造条件。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条例》下达以后,需要严密组织、严格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大量的工作。首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开发的意义,进行广泛地宣传。进一步清除城市工作中重经济工作、轻城市建设、城市服务工作的“左”的影响,以改革的精神,迅速改变以往我市城市建设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其次,城乡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精神,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实行科学地管理和严格地监督,采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确保《条例》的实施,达到城内翻新、城外连片、控制征地、合理布局的目的,开创城市建设工作的新局面。再次,要认真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驻市各单位都要以主人翁精神,自觉地、严格地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局部建设服从统一开发,上下配套,通力协作,共同把英雄南昌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鉴于城市综合开发,在我市还是一个新课题,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要根据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稳步发展的原则,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
  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循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政策法令,为了科学地组织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特制订本条例,对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城市房屋(住宅)、市政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均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
  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的详细规划,组织成片用地的综合开发(含旧城改造再开发、新区小城镇开发),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用地;组织住宅小区、商业网点、公用建筑和重点市政工程的建设;经营出售商品房;承接代办、包建工程的建设任务等。开发业务实行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经营。
  城市建设要统一管理、多家开发、鼓励竞争。各有关方面都要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开发事业,努力开创我市城镇建设的新局面。


    第三条 凡驻市各单位(含部属、省属、市属、区县属、全民的、集体的、个体的)在新区和连片改造的老城区兴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和其它民用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纳入综合开发,集资统建。利用本单位空地建房、旧房翻修、危房改造和其它特殊工程的建设项目,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可不纳入综合开发。凡未纳入综合开发的建设项目(不含中小学校舍建筑和医院服务设施以及原面积旧房翻修和危房改造项目)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十元的综合开发费上交市财政,用于城市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建设。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四条 城市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为综合开发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修改,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开发公司对所承包开发的地区,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行设计招标,进行统一设计。设计图纸需由开发公司统一报市城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办公用房要实行统一规划、联合建设,逐步实现公用设施综合使用、统一管理,生活服务社会化、企业化。

第三章 征地拆迁

    第六条 综合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由开发公司按照国家关于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统一办理征用。
  在确定成片改造的旧城区和城市主要干道的临街,应按城市规划一次建设,原则上不予留用地。单位有空闲地而又无能力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应交市开发公司统一建设。


    第七条 在市郊新征地土地,其劳动力安置由被征地的乡、村利用劳力安置费创办工厂企业或第三产业等办法自行解决,开发部门要给予支持和方便,公安部门要准予办理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的落户手续。


    第八条 开发公司按照规划要求开发的有偿转让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地证管理手续,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否则不准进行建设。


    第九条 综合开发区内房屋的拆迁安置,按《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零星征用郊区农田、菜地、需加收综合开发费(每亩五万元),上交市财政,用于城市公用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

第四章 建筑施工

    第十一条 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择优选定施工队伍,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小区综合造价包干。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


    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和施工企业必须坚持科学的施工程序,做到先前期准备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同步进行,同时竣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开发公司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程的进度、质量,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开发周转资金由省、市地方财力中预拨、建设银行贷款和向建设单位预收定金等渠道解决。开发公司有权统一调度和跨年使用。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的“三材”主要来自建设单位交付的计划指标,对于计划不足或无计划指标者,可采取议价高进高出的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与建设单位(购房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需按规定鉴订经济合同,各方面都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违者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开发公司对土地的开发建设和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实行有偿转让或出售。
  开发后的土地价格按土地征用、勘测设计、房屋拆迁补偿、土地整治、地下管网、管理费用等因素计价;开发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价格,除上述因素外,还包括开发区内道路、园林、绿化、污水处理、托幼、中小学校、剧院、医院、公安、街办、房管、商业网点、土建工程造价等因素计价,其中商品住宅具体价格详见下表:
  其他建筑项目按实际价格计算。


    第十八条 开发公司负责组织施工企业、设计部门、建设银行,房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购房单位)共同验收竣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单位应及时接管,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一年内由施工企业负责包修,如因使用不当而发生的问题,由使用单位和权属管理部门负责解决。
  商品住宅暂行价格对照表
                                   单位:元
  ------------------------------------------
  \   类  |   市   区   |   青云谱临街   |   近 郊 区
   \    |-----------|-----------|-----------
  价 \  别| 有 指 |  计  | 有 指 |  计  | 有 指 |  议
   格 \  | 计   |     | 计   |     | 计   |
  元/m2\  | 划 标 |  价  | 划 标 |  价  | 划 标 |  价
  ------|-----|-----|-----|-----|-----|-----
    合 计 | 390 | 430 | 370 | 410 | 300 | 340
  ------------------------------------------
  说明:1.本表土建费用为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土建费应相应增加,按实际价收取。
   2.建筑税为国家税法规定征收范围,未列入本价格中。
   3.补贴出售住宅的价格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开发公司应根据本条例,结合工作任务特点,制订本部门开发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格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全心全意为城镇建设服务,为建设单位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政府法令、规定,阻挠破坏国家建设开发,无理刁难、拒征土地、拒拆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经教育不改的,城建管理部门可予以强制征用和拆迁,情节严重的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开发工作,涉及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屋建筑、环保、交通、消防、卫生、治安、水利、电讯等方面,均按国家和省、市制订的有关法令、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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