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181号
各稽查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47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国税函[1997]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13日·国税函[1997]14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新国税稽字[1997]0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 五 条规定中提到的“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指各省(区)、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的原则,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定实施细则》第 七十四条中提到的见证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认讼文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的规定执行,不应包括你局请示中提及的“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税务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