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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4 生效日期: 1997-04-2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181号
各稽查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47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国税函[1997]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13日·国税函[1997]14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新国税稽字[1997]0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  条规定中提到的“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指各省(区)、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的原则,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定实施细则》第 七十四条中提到的见证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认讼文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的规定执行,不应包括你局请示中提及的“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税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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