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1 生效日期: 2006-10-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抚府办字〔2006〕102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项目实施单位:
  根据《关于下达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抚办字(2006)71号)和《关于调整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工作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抚办字(2006)76号)文件精神,和9月12日召开的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决定印发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实施意见。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是各项目牵头单位要对负责实施的项目尽快通过市场机制,依法聘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设方案严格进行论证,严把设计和工程施工质量关,决不能出现边施工、边设计、边修改的“三边”工程,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所有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既要体现快节奏、高效率,也必须按法定程序履行必须报批的相关手续。各工作组及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要做到快事快办、特事特办,尽可能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待办时间;

  三是各项目要千方百计节约资金,精打细算,省钱多办事,小钱办大事,决不能大手大脚、挥霍浪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与建设无关的开支上;

  四是所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等,都要由项目业主单位,即牵头单位签订,不能由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出面签订;

  五是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工程项目内部管理,必须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目,以便随时掌握工程实际投资情况。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公益性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派专职会计,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六是所有建设项目,凡土建需要填方的,除就近利用挖方余土外,一律取用河砂,不得挖山取土。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意见;
  一、立项审批工作
  (一)简化项目立项申报材料的内容。将立项所需的项目建议书改为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只需写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年限等主要内容。在项目同时具备土管、城建、规划、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市发改委在3天内进行审批,力争做到即到即办。
  (二)除须经省发改委审批和争取国家投资的项目外,其它项目一般不再审批项目可研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审批的,审批时间由20天内减为7天内。
  (三)对投资3000万以下的项目可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市发改委不再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3000万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市发改委在规划设计审查组提出意见后,将在7天内组织专家评审,2天内反馈专家评审意见,待设计部门修改完善后,即到即办。
  (四)对于需要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我委将即时上报,争取尽快审批。
  (五)根据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对还需减化的程序和内容,坚决贯彻落实到位。
  二、招标投标工作
  (一)简化程序和缩短时间。对确实急需开工的项目,要求缩短工作时间的,在招标条件具备的基础上(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已取得了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已办理环保手续,具备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工程预算已审计),办理时间由原一个月左右缩短为12天左右。即招标公告发布、报名、资格预审及出售招标文件同时进行,时间缩短为五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开标截止日期止,时间缩短为七个工作日;招标条件尚不具备的,可先行开展登公告、组织报名、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等招标活动,但各项招标条件必须在开标前落实;
  (二)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务,以避免因业务不熟导致招标失败、资金损失或给项目实施留下隐患。招标代理费用可通过适当提高相关资料售价予以弥补;
  (三)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必须经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为防止恶性竞争,避免因低价中标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招标应采用合理低价法。
  (五)加强监管,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资格预审入围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取消其一年内参加我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围标串标、买标卖标、恶意低价抢标的,一经查实,将记入黑名单,在市招投标网上予以曝光,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参加我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
附二: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实施意见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及时完成申报项目规划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含建筑、市政工程等设计)的审查;
  (二)参加设计招标项目的方案评审;
  (三)督促办理申报项目的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四)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项目申报受理
  市集中办事大厅建设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的规划用地、设计方案,工程规划建设许可申报;项目法人单位应持规定的资料到建设窗口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申报需提供的资料要求详附件1)。
  三、规划设计审查规定
  (一)项目用地规划审查
  1、受理申报后,市规划处在2天内,提供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提出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初步意见并报本组;
  2、本组召集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规划设计审查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详附件2)在2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受理申报后,市规划处在2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本组;
  2、本组在2天内提出审查意见。认定符合要求的,上报市政府审批。
附三:(1) 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合同审核实施意见
  一、凡在2006年8月27日抚办字[2006]71号文件下达之前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的,牵头单位应将该项目的合同(复印件);经过招标的,将招标确认书(复印件)以及乙方的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单位代码(复印件)一并提交合同和建设资金审核小组备案。
  二、凡在2006年8月27日抚办字[2006]71号文件下达之后新建项目,牵头单位应将对外草拟的合同先提交合同和建设资金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后方可正式签订,对需提交政府确认的、需政府确认后生效。正式签订的合同和招标确认书(复印件)以及乙方的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单位代码(复印件)应及时提交合同和资金审核小组备案。
  三、继建和新建工程项目,凡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草案应先提交合同和资金审核小组审核后方可正式签订。正式签订后,牵头单位应及时将补充协议的复印件提交合同和资金审核小组备案。
  四、凡纳入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的新建项目,一律由该项目的牵头单位作为甲方,以其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需要政府确认的,在合同条文上应写明“本合同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生效”。牵头单位应将此合同及时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城建科。经市政府确认的,以抄告单形式下发方可生效。
附三:(2)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一、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
  (一)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有关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按照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作为业主法人代表,承担项目资金管理的经济责任。
  (二)属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确定专职财务人员进行专账核算,并由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或会计委派制度。
  (三)经营开发性项目,除客商自行建立财务帐簿外,项目业主单位也应建立财务帐簿,为项目决算审计、土地经营收益的结算分配提供完备的财务报表。
  (四)项目单位可以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定提取项目单位管理费,列入项目预算。
  (五)所有与项目有关的资金,包括招投标收入、合同保证金等都必须入帐,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六)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用配置的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抵押融资,由财政、国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所筹措资金按如下方式进行管理:
  1、对所配置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财政按规定计提各项清算费用后,所得的净收入,专项安排用于建设项目支出。
  2、对需用土地进行抵押融资的,所融资金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监管,确保专项用于项目支出。
  (七)重点建设项目需通过举债方式融资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经市政府授权作为债务人,签定借债合同,承担还债责任。
  二、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
  (一) 属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资金的拨付遵循“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建设单位在要求拨(付)款时,必须提供以下拨(付)款依据:
  1、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报批资料;
  2、经审计或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以及工程服务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有关合同资料;
  3、工程监理签证的工程量统计表或计量单、工程质量鉴定表,正式税务发票等;
  4、市审计局审计的竣工决算报告以及市政府的审批意见;
  5、项目单位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项目会计签字的付款申请单。
  (二)属经营开发性项目及招商引资项目资金不纳入财政审核拨付管理范围,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招商合同约定,参与项目财务管理。
  (三)项目单位应按不低于工程结(决)算金额5%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且质保期满后再清算。
  (四) 城市所有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将竣工决算资料报市审计局审计,市财政批复决算后,方可作为工程尾款付款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五)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2、按规定应当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
  3、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计划、超预算的;
  4、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的;
  5、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未纠正和整改的。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工程预算由市审计或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
  (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增加工程量的,其变更投资额在总投资5%以上的,由市发改委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再调整工程预算。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其责任由投资及建设单位自负。
  (三)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附四: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土地市场运作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加强项目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土地运作,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用地统一管理。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按照“一个龙头出水”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所有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实行统一征收、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
  二、实行统一征收土地。凡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均须依法办理报批、征收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收土地合同,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等。土地报批、征收资金及相关税费由项目业主单位筹措,统一进入市土地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统一拨付。
  三、控制用地供应总量。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必须本着“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按照“适应从紧,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供地计划。目前,已确定的33个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及置换土地的面积,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和用地规模实行供地。坚决防止浪费土地资源,或因供大于求,造成开发商囤积土地、炒卖地皮或产生新的闲置土地的现象。
  四、规范土地供应行为。按照公益性或非公益性建设项目分类供地的原则,对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如市体育中心、二馆一院、临川名人馆等公益性项目,其用地可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如凤岗河治理(人工湖)工程、付家堤防洪工程等非公益性项目,其用地必须以出让方式供地。属经营性开发用地的(包括置换用地),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依规组织市场评估,确定底价,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实行公开招、拍、挂出让。
  五、严格土地审批制度。所有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包括划拨和出让土地)的审批,由项目业主单位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并下发抄告单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六、加强土地出让金、税费的征收和管理。凡经批准出让或划拨的土地,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交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属行政划拨土地的土地价款为土地报批、征收成本加相关管理费用等,初定20万元/亩),才能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如因特殊情况要求抵扣、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则必须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认可,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并下发抄告单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办理。土地出让金严格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
  七、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管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的土地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到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上市交易;建设项目需要通过土地抵押贷款融资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土地抵押融资方案,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该项目法人作为抵押人的身份确定拟抵押的土地面积和权属范围,经土地市场评估后再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和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附五: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督查实施意见
  一、每月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查采取实地督查或召开调度会的形式进行,各项目小组要将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报送给“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针对督查和各项目组报送材料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反馈,必要时下发督办单,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对项目督查情况及时以《督查通报》形式进行通报,好的表扬,差的批评。
  二、及时搞好协调。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原则上在接到项目责任单位请示后三天之内进行协调处理,使工程顺利进行。
  三、月底小结一次。各项目的推进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原则上每月底进行一次小结,并及时编发《市重点城建项目推进动态》。各项目牵头责任单位和各工作组于每个月的25日前应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城建科和督查科。
  四、起草相关文件。及时起草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和领导讲话。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