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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02 生效日期: 1997-04-0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公司《关于要求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收悉。经调查,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98号)规定,批复如下:
  一、在总公司地址变更后,同意你公司所属深圳市内的罗湖交易部等10个分支机构,继续统一由总公司汇总在总公司所在地征收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非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汇总缴税成员单位,应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总公司地址变更后,应尽快办理有关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并与所在地国税征收、稽查机关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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