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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收悉。经调查,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98号)规定,批复如下:
一、在总公司地址变更后,同意你公司所属深圳市内的罗湖交易部等10个分支机构,继续统一由总公司汇总在总公司所在地征收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非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汇总缴税成员单位,应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总公司地址变更后,应尽快办理有关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并与所在地国税征收、稽查机关取得联系。